法規名稱: 公平交易委員會主管之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公平交易委員會公競字第 10814600761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17條,自108年2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公平交易

立法總說明

財團法人法(以下稱本法)於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經總統公布,並於公布
後六個月施行。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主管機關應制定財團法人
會計處理準則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為使公平交易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
以下稱財團法人)處理會計及財務有所依循,爰擬具「公平交易委員會主
管之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以下稱本準則),計十七條
,要點如下:
一、本準則之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應依本準則辦理及遵循之依據。
    (第二條)
三、財團法人會計制度應包括之項目。(第三條)
四、財務報告定義、財務報表之種類,明定主要報表並應由財團法人之董
    事長及會計主管逐頁簽名或蓋章;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
    ,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第四條)
五、會計憑證之分類及應遵循程序。(第五條至第六條)
六、會計帳簿之分類及應遵循程序。(第七條至第八條)
七、會計項目定義及處理時應遵循之原則、財務報告之表達內容及編製原
    則。(第九條至第十六條)
八、本準則施行日期。(第十七條)

法規異動

訂定1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