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行政指導案件之處理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公平交易委員會公法字第 10515604491號令修正發 布刪除第7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公平交易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5年4月1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第233次委員會議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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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7年7月29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87)公法字第02870號修正發 布(中華民國87年7月22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第350次委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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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89年10月9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89)公法字第03413號函修正 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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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3年12月1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公法字第093009058號函修正 發布全文7點(中華民國93年11月24日業務會報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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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4年2月24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公法字第 0940001311號令修 正發布名稱及第7點,並自94年 2月24日生效(原名稱:行政院公平交易委 員會行政指導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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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5年7月25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公法字第 0950006510號函修 正發布第1點、第3點、第4點、第7點(中華民國95年7月13日行政院公平 交易委員會第766次委員會議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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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公平交易委員會公法字第 1011560340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並溯及自101年2月6日生效 (原名稱: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 行政指導案件之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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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公平交易委員會公法字第 10515604491號令修正發 布刪除第7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七、(刪除)
〔立法理由〕
職業訓練法二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
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為符合法制,並配合行政
院組織改造,爰修正本條權責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