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案件之處理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4年7月1日公平交易委員會公競字第1141461018號令修正發布 第8點至第11點及第10點附表一,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公平交易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3年8月31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第151次委員會議通過訂定發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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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85年12月24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第269次委員會議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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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86年10月15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第311次委員會議修正發布 第22點、第2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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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88年4月6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第387次委員會議修正發布第6 點、第16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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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88年11月3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第417次委員會議修正發布第 16點、第2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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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1年9月26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第568次委員會議修正發布全 文2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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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 91年11月5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參字第0910010812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2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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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 94年2月24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公法字第0940001278號令修 正發布名稱,並自94年2月24日生效(原名稱: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 交易法第 21條案件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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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 94年8月26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公法字第0940006949號令修 正發布第13點、第23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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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參字第0960010188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22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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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參字第0980010463號令修 正發布第3點、第5點、第6點、第7點、第12點、第13點、第15點、第18 點、第20點、第22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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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99年 2月25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參字第0990001296號令修 正發布第13點、第14點、第19點、第21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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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參字第0990007339號令修 正發布第17點之附表二;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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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公平交易委員會公競字第 1011460190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第1點、第20點、第22點及第15點附表一,並溯及自101年2月6日 生效(原名稱: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案件之 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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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公平交易委員會公競字第10214618371號令修正發 布全文21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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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公平交易委員會公競字第 10414601834號令修正發 布第2點、第18點、第20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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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公平交易委員會公競字第10514613231號令修正發 布第1點、第2點、第7點至第9點及第15點附表一、第17點附表二,並自 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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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公平交易委員會公競字第11014604091號令修正發布 第11點、第12點、第14點、第19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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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公平交易委員會公法字第1111560365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10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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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中華民國 114年7月1日公平交易委員會公競字第1141461018號令修正發布 第8點至第11點及第10點附表一,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八、檢舉人向本會提出檢舉,應具備下列事項:
    (一)以書面或電子文件載明具體內容,並書明真實姓名及地址;其
          以言詞或電話為之者,本會應作成紀錄後據以辦理。
    (二)提供相關商品、包裝、廣告等必要事證,並釋明他事業所為表
          示或表徵有使相關交易相對人就有無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情
          事,依一般經驗法則判斷,足以產生之懷疑,及所受之損害。
    (三)委託他人檢舉者,應提出委任書。

九、本會收受檢舉案件,應先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核:
    (一)是否符合前點規定。如未符合者,得不予受理,並請檢舉人另
          案檢舉。
    (二)來文是否屬本會職掌。如來文係屬民刑事或他機關職掌案件者
          ,得以非本會職掌函復,或逕轉相關主管機關辦理。
    (三)案件是否已逾裁處權時效。如依檢舉人所附資料,顯可認檢舉
          案件已逾裁處權時效者,得不予受理。
    (四)檢舉人是否因所檢舉之表示或表徵受有損害或不利益。非競爭
          事業或非交易相對人提出檢舉者,得函復檢舉人檢具受有不利
          益之具體事證另案檢舉。

十、有關本法第二十一條案件,本會與其他主管機關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原則予以分工。
    依前項分工結果,移請各主管機關處理之案件類型,如附表一。

十一、有關表示或表徵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案件類型例示如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