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瓦斯安全器材銷售案件之處理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公平交易委員會公製字第10413607891號令修正發布 第2點、第4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公平交易

法規異動

修正

二、(名詞定義)
    本處理原則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瓦斯安全器材:指具有瓦斯超流量切斷功能之瓦斯調整器。
  (二)瓦斯安全器材業者:指從事瓦斯安全器材銷售相關行為之事業(
        含自然人及團體),包含瓦斯安全器材之製造商、供應商、經銷
        商或零售商等。

四、(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
    瓦斯安全器材業者從事推廣銷售瓦斯安全器材,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一)藉防災宣導、公益團體或政府補助等名義或機會,以欺瞞或隱匿
        其為瓦斯安全器材業者使消費者誤認之欺罔行為。
  (二)藉實施瓦斯安全檢查,以欺瞞或隱匿其為瓦斯安全器材業者使消
        費者誤認之欺罔行為。
  (三)藉瓦斯安全服務通知單、工作識別證、工作制服等,冒充或攀附
        有信賴力之他事業、團體或機關,以欺瞞或隱匿其為瓦斯安全器
        材業者使消費者誤認之欺罔行為。
  (四)以欺瞞或隱匿瓦斯安全器材商品價格、數量、品質、功能、特色
        或使用之限制等重要交易資訊,使消費者誤認之欺罔行為。
  (五)藉贈品、抽獎、折扣或瓦斯安全檢查為誘因,以強迫或煩擾消費
        者自由交易決定之顯失公平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