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機關辦理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工程,應於招標文件內訂定廠商應
提報品質計畫。
品質計畫得視工程規模及性質,分整體品質計畫與分項品質計畫二種
。整體品質計畫應依契約規定提報,分項品質計畫得於各分項工程施
工前提報。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工程僅需提送整體品質計畫。
整體品質計畫之內容,除機關及監造單位另有規定外,應包括:
(一)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工程:計畫範圍、管理權責及分工、施工
要領、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自主檢查表、不
合格品之管制、矯正與預防措施、內部品質稽核及文件紀錄管
理系統等。
(二)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五千萬元之工程:計畫範圍、管理權
責及分工、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自主檢查表
及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
(三)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未達一千萬元之工程:管理權責及分
工、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及自主檢查表等。
工程具運轉類機電設備者,並應增訂設備功能運轉檢測程序及標準。
分項品質計畫之內容,除機關及監造單位另有規定外,應包括施工要
領、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自主檢查表等項目。
品質計畫內容之製作綱要,由工程會另定之。
〔立法理由〕 一、因應政府採購法之公告金額修正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爰配合修正
第一項及第三項第三款。
二、第二項、第五項及第六項未修正。
三、為因應實際需要,將第四項「工程具機電設備者」修正為「工程具運
轉類機電設備者」,俾與品質計畫製作綱要及監造計畫製作綱要相關
內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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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機關辦理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且適用營造業法規定之工程,應於
招標文件內訂定有關營造廠商專任工程人員(主任技師或主任建築師
)之下列事項:
(一)督察品管人員及現場施工人員,落實執行品質計畫,並填具督
察紀錄表(參考格式如附表二)。
(二)依據營造業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相關工作,如督察按圖施
工、解決施工技術問題;查驗工程時到場說明,並於工程查驗
文件簽名或蓋章等。
(三)依據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規定於工程查核時,到場說明
。
(四)未依上開各款規定辦理之處理規定。
〔立法理由〕 因應政府採購法之公告金額修正為一百五十萬元,爰配合修正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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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機關應視工程需要,指派具工程相關學經歷之適當人員或委託適當機
構負責監造。
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工程,監造單位應提報監造計畫。
監造計畫之內容除機關另有規定外,應包括:
(一)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工程:監造範圍、監造組織及權責分工、
品質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施工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與設備
抽驗程序及標準、施工抽查程序及標準、品質稽核、文件紀錄
管理系統等。
(二)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五千萬元之工程:監造範圍、監造組
織及權責分工、品質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施工計畫審查作業程
序、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及標準、施工抽查程序及標準、文件
紀錄管理系統等。
(三)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未達一千萬元之工程:監造組織及權
責分工、品質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施工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材
料與設備抽驗程序及標準、施工抽查程序及標準等。
工程具運轉類機電設備者,並應增訂設備功能運轉測試等抽驗程序及
標準。
監造計畫內容之製作綱要,由工程會另定之。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及第五項未修正。
二、因應政府採購法之公告金額修正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爰配合修正
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三款。
三、為因應實際需要,將第四項「工程具機電設備者」修正為「工程具運
轉類機電設備者」,俾與品質計畫製作綱要及監造計畫製作綱要相關
內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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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機關辦理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工程,應於工程及委託監造招標
文件內,分別訂定下列事項:
(一)鋼筋、混凝土、瀝青混凝土及其他適當檢驗或抽驗項目,應
由符合CNS 17025(ISO/IEC 17025)規定之實驗室辦理,並
出具檢驗或抽驗報告。
(二)前款檢驗或抽驗報告,應印有依標準法授權之實驗室認證機
構之認可標誌。
自辦監造者,應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一、因應政府採購法之公告金額修正為一百五十萬元,爰配合修正第一項
序文。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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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機關辦理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工程,應於相關採購案之招標文
件內,依工程規模及性質編列品管費用及材料設備抽(檢)驗費用
。
品管費用內得包含品管人員及行政管理費用。
品管費用之編列,以招標文件內品管人員設置規定為依據,其訂有
專職及人數等規定者,以人月量化編列為原則;未訂有專職及人數
等規定者,以百分比法編列為原則。
前項品管費用之編列方式如下:
(一)人月量化編列:品管費用=〔(品管人員薪資×人數)+行
政管理費〕×工期。品管人員薪資得包含經常性薪資及非經
常性薪資;工期以品管人員執行契約約定職務之工作期間計
算。
(二)百分比法編列:發包施工費(直接工程費)之百分之零點六
至百分之二。
材料設備抽(檢)驗費用應單獨量化編列。廠商所需之檢驗費用應
於工程招標文件內編列。監造單位所需之抽驗費用,機關委託監造
者,應於委託監造招標文件內編列;設計及監造一併委託者或自辦
監造者,應於相關工程管理預算內編列。以上抽(檢)驗費用如係
機關自行支付,得免於招標文件內編列。
契約規定以外之查驗、測試、抽驗或檢驗,其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
者,由廠商負擔所生之費用;結果相符者,由機關負擔費用。
機關除另有規定外,應依工程規模及性質於相關採購案之招標文件
內訂定材料設備之抽(檢)驗、實驗室遴選及抽(檢)驗費用支付
等規定:
(一)廠商應依品質計畫,辦理相關材料設備之檢驗,由廠商自行
取樣、送驗及判定檢驗結果;如涉及契約約定之檢驗,應由
廠商會同監造單位取樣、送驗,並由廠商及監造單位依序判
定檢驗結果,以作為估驗及驗收之依據。
(二)監造單位得於監造計畫明訂材料設備抽驗頻率,由監造單位
會同廠商取樣、送驗,並由監造單位判定抽驗結果。
(三)實驗室遴選得由機關指定或由機關審查核定;抽(檢)驗費
用得由機關、廠商或監造單位支付,或機關以代收代付方式
辦理。
〔立法理由〕 一、因應政府採購法之公告金額修正為一百五十萬元,爰配合修正第一項
。
二、第二項至第七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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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機關於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工程開工時,應將工程基本資料填
報於工程會指定之資訊網路系統,並應於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文件後
二十日內,將結算資料填報於前開系統。
〔立法理由〕 因應政府採購法之公告金額修正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爰配合修正本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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