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7月18日行政院院授主預字第1120102201號函修正發布第2 點,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公共工程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9年7月18日行政院臺八十九忠授字第11845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2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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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92年3月6日行政院院授主忠字第092001546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2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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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行政院院授主忠字第0960001199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1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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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行政院院授主忠字第 0980001192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 之附件;並自98年3月2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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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行政院院授主預字第 1010100398號函修正發布第3 點、第7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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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行政院院授主預第1020101150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之 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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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行政院院授主預字第 1040100099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13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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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行政院院授主預字第 1070100154號函修正發布第2 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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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行政院院授主預字第1090100522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 、第3點、第5點;增訂第5點之1;刪除第6點、第7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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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 112年7月18日行政院院授主預字第1120102201號函修正發布第2 點,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要點所稱公共建設計畫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各機關所推動之各項實質建設計畫,並以下列類別為範圍:
          1.交通建設。
          2.環境資源。
          3.經濟建設。
          4.都巿及區域發展。
          5.文化設施。
          6.教育設施。
          7.農業建設。
          8.衛生福利設施。
          9.數位基礎建設。
    (二)計畫總經費中屬經常門者不得超過資本門之二分之一。但為因
          應國家政事發展重點所需,得由行政院相關審議機關會商,放
          寬個案計畫經資門比例之限制;其各年度公共建設計畫經常門
          經費總額仍應以不超過當年度公共建設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二十
          為限,且應確實考量整體政府財政經常收支狀況。
    前項公共建設計畫經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重大公共建設計畫:
    (一)由公共建設計畫額度支應,或由特種基金支應之建設計畫當年
          度經費需求涉及中央政府公務預算增撥,且計畫總經費在新臺
          幣十億元以上。但屬數位基礎建設類別者,其計畫總經費在新
          臺幣三億元以上。
    (二)由特種基金支應之公共建設計畫,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由營業基金支應之新興計畫,其總投資金額在新臺幣一百億
            元以上。
          2.已奉核定之營業基金計畫,因計畫內容變更,或因外在因素
            ,致投資總額增加超過新臺幣二十億元,且超過原投資總額
            百分之二十。
          3.計畫總經費由非營業特種基金支應之經費在新臺幣十億元以
            上。
    (三)前二款以外,經依下列規定,認屬配合政府施政之重大公共建
          設計畫:
          1.行政院核定或經行政院會議、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
            議通過。
          2.其他屬國家重大政策、國家重要綱要計畫,經先期作業複審
            、會審、委員會議通過。
〔立法理由〕
一、為健全良好之數位環境,建置安全可靠之數位基礎設施,提供更便捷
    之政府數位服務,爰增訂第一項第一款第九目「數位基礎建設」類別
    ,將數位基礎建設納入公共建設計畫範疇。
二、為促進數位基礎建設發展,爰增訂第二項第一款但書,明定數位基礎
    建設類別計畫列為重大公共建設計畫之條件。
三、其餘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