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緊急採購之特性
按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05條第1項第2款規定,適用於人
民之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
,有別於一般採購,例如災難發生後之搶災搶險,通常時效急迫,惟
又或採購標的來源有限,須滿足短期立即可供應、施作之特性,如未
能於短期間取得採購標的,恐難止損並可能造成更大傷害。
又如醫療物資短缺,市場需求大於供給,需求方(機關)無主導權時
,而須接受供給方(廠商)所提交易條件及價格;甚至採購廠商研發
中之標的,並須與廠商共同負擔研發成敗風險,而非僅以一般市場行
情衡量其價格合理性。
基此,機關辦理緊急採購,應衡酌個案特性及市場供需條件等,採取
適當彈性措施,以利採購目的之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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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採購前簽辦作業
一、機關引用本法第 10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緊急採購,需求、使
用或承辦採購單位應先確認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遭遇
緊急危難,並具體闡述個案之原因事實或情境背景,及須透過緊
急採購以達採購目的之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以下
簡稱首長)核准確有辦理緊急採購之必要。
二、機關辦理緊急採購,得於簽准文件記載得不適用本法第 2章招標
及第 3章決標之條文(詳如附表,本指引係以附表全部經簽准不
適用之條文說明其彈性措施,又如未簽准不適用者,仍應適用本
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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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準備招標文件:
一、招標文件明定需求產品、規格、數量、工作範圍、交貨條件(含
期限、地點)、查驗或驗收基準及其他需求條件;數量不確定者
,載明預估數量。不及訂定需求條件者,得以廠商報價單內容協
議之。
二、訂定技術規格得不適用本法第26條規定;訂定廠商資格得不適用
本法第36條及第37條規定,但仍應注意審酌其正當性,以維護公
共利益及公平合理原則。
三、如無特殊需要,免收押標金及保證金。
四、不及製作招標文件者,得以相關詢價、報價或估價單代之。
五、屬採購性質特殊案件,例如市場需求量大於供給量,機關於交易
中處於較不利地位者,得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採購契約範本;
對於採購方無主導權,在取得採購標的為目標之前提下,機關得
衡酌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接受供給方所擬契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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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開標(比價或議價)作業
一、機關辦理緊急採購,其開標作業之彈性處理,視首長核准文件載
明不適用之條文而定。例如縮短等標期;廠商家數不受限制;得
補正投標文件內容;或得不通知投標廠商到場開標。
二、決標原則以(複數決標、非複數決標)、(訂底價、不訂底價)
、(最低標、評分及格最低標、最有利標)搭配組合。採最有利
標,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但採購評選委員會之組成仍適用本法
第94條規定;訂定底價應考量因素、程序及時機不受本法第46條
限制;其不訂底價者,評審委員會之成立、組成及評審得不受本
法第47條限制,並得於招標文件載明契約金額或相關費率作為決
標條件。
三、採最低標決標者,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依本法第58條及「依
政府採購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
序」辦理。
四、採訂有底價最低標決標者,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報價在底價
以內決標;比減價次數得不受 3次限制;超底價決標得不受百分
之八限制;查核金額以上之超底價決標,免報上級機關核准。
五、採不訂底價最低標決標者,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報價合理即
得決標;建議金額得由主持決標人員訂定;比減價次數得不受 3
次限制;逾建議金額仍得決標。
六、採最有利標決標者,得彈性處理評選及協商程序。
七、公告金額以上,仍應依本法第61條規定,於決標日起30日內刊登
決標公告;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上,仍應依本
法第62條規定,定期彙送決標資料。
八、機關辦理緊急採購,確因時效急迫性,未能適時完成採購程序者
,應儘速補辦相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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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機關依本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流程圖詳如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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