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基本設計階段之必要圖說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12月13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技字第1130201038號 函修正第1點附表1,並自113年12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公共工程

立法總說明

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基本設計階段之必要圖說於一百零
四年六月十五日訂定,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一百零九年四
月八日。為配合相關新增及修正規定、實務需求等,爰修正附表一「基本
設計審議要項表」,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新增及修正規定,於「工程整體及內部配置合理」審議細項新增
    「車行橋梁附掛電網管線需求評估」及「吊索型橋梁吊索維護及置換
    課題」;新增「依『公共工程節能減碳檢核注意事項』檢視」審議細
    項;於「落實節能及再生能源政策」審議細項新增建築能效評估、評
    估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及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將「落實土方處理」
    及「落實運用再生粒料」審議細項移至「兼顧環境永續」審議要項項
    下,並酌修相關文字;新增「常用構件採自動化及預鑄化設計」審議
    細項;於「具特殊項目而合理增加經費」審議細項新增相關文字;依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一百十二年修正之公共建設工程經費估算編列
    手冊,酌修附表文字。
二、因應實務需求,修正部分「主管機關審查結果」欄位內容,以落實主
    管機關審查權責;酌修附表部分文字,以臻完善。

法規異動

修正

一、主辦機關應依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
    點)檢附基本設計階段之必要圖說,包括基本設計階段報告書及基本
    設計圖;各主管機關本於權責審查同意後函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辦理工程專業審議時,應檢附基本設計審議要項表(附表 1)。相關
    規定如下:
    (一)基本設計階段報告書應包括內容如下:
          1.主管機關審查意見及辦理情形說明。
          2.基地基本資料調查分析,包括地理位置、地形地勢與地質、
            周邊自然環境之調查與分析。對於下列各類工程,另需增加
            以下內容:
           (1)交通工程類:交通現況、運輸需求、沿線流域概況、土石
              流潛勢分析、環境敏感區位限制、路廊周邊相關重要計畫
              。
           (2)水利及港灣工程類:集水區水文概況、海象與潮汐、現況
              說明。
           (3)建築工程類:基地測量。
           (4)環保工程類:環境敏感區位限制、管線分佈。
          3.規劃設計理念說明,包括設計構想與基準、重要課題與對策
            、設計發展過程、材料耐久性評估、土石方處理規劃、節能
            減碳作為、高齡、幼童及身心障礙者友善環境營造等項目。
            對於下列各類工程,另需增加以下內容:
           (1)交通工程類:交通維持構想、景觀及植栽處理。
           (2)水利及港灣工程類:景觀及植栽處理。
          4.工程基本設計內容說明,包括採用之設計規範、設施功能等
            級、配置、結構尺寸、施工方法等。
          5.總工程建造經費(其內容依「公共建設工程經費估算編列手
            冊」編列表示)、經費籌措及分配年度。如為建築、捷運、
            鐵路、公路、水利及下水道工程類別者,其主要工項經費架
            構應依「基本設計階段主要工項造價編列之逐層架構及需填
            報資料」(附表2)辦理。
          6.工期規劃(含整體及分段工程)。
    (二)基本設計圖,應將計畫內之工程設計內容配合基地基本資料調
          查分析成果,繪製為配置圖、平面圖、立面圖、縱斷面圖、主
          要設施剖(縱)面圖等,單獨裝訂成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