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考量義務人因經濟狀況致無法一次完納罰鍰,為處
理行政罰鍰分期繳納案件,參照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及行政執
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爰訂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行政罰鍰分期繳納案件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本處理原則),其要點如下
:
一、本處理原則目的。(第一點)
二、罰鍰得分期繳納之情形及義務人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第二點及第
三點)
三、依罰鍰數額之高低,訂有不同分期繳納罰鍰之期數上限,最多僅二十
四期;其有特殊情形得專案簽准,不超過三十六期,作為裁量分期之
依據。(第四點)
四、為確保債權履行實現,定明義務人未依期限繳納之處置方式。(第五
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