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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原住民保留地輔導共同合作及委託經營實施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5月20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土字第11300232851號令廢止 ,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原住民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88年6月3日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88)臺原民中字第8810289號函 訂定發布全文2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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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9年2月14日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89)臺原民中字第8926405號函 修正發布全文2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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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96年4月19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地字第0960018688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2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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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土字第10300279022號令修正發 布第1點、第12點、第16點、第20點、第22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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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 113年5月20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土字第11300232851號令廢止 ,並自即日生效
附件下載
附件一-原住民保留地共同委託經營申請書
附件二-原住民保留地委託經營契約書
附件三-原住民保留地輔導共同合作委託經營計畫作業規範
法規異動
廢止2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