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監督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5月2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教字第1130018646號令修正發 布第1點、第6點、第7點、第9點、第13點、第15點、第19點,並自即日生 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原住民

法規異動

修正

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監督並確保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
    化事業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之正常運作及健全發展,依財團法
    人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及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六、基金會應建立人事、會計、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本會核定。

七、基金會之董事長與其他從業人員之薪資,應衡酌設置性質、規模、專
    業性、責任輕重、民間薪資水準及專業人才市場供需等因素,於不超
    過中央部會特任首長待遇範圍內,訂定薪資支給基準,報本會核准。
    其變更時,亦同。
    基金會對於其董事長與其他從業人員之獎金及其他相當於獎金之給與
    ,應訂定支給項目、對象、數額及條件之管理規範,報本會核准。管
    理規範變動時,亦同。

九、基金會會計事務之處理,其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制,會計年度之起
    訖以曆年制為準,並應依其會計事務性質、業務實際情形及發展管理
    上之需要,制定會計及內部稽核制度之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總說明。
    (二)帳簿組織系統圖。
    (三)會計科目、會計簿籍、會計憑證及會計報表之說明與用法。
    (四)普通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五)收款、付款、薪資及財產管理辦法。
    (六)內部稽核作業手冊。
    (七)其他應行規定事項。

十三、基金會就補助申請事件及執行業務之各項行政文件,應個別編定案
      卷管理,供本會查核,並應訂定文卷管理辦法,陳報本會備查。
      基金會應保存下列文件,備供本會派員檢查:
      (一)捐助及組織章程。
      (二)董事、監事會名冊。
      (三)設立許可文件及法人登記證書。
      (四)最近三年董事會、監事會會議紀錄。
      (五)最近五年辦理業務及一般行政、財會之案卷。
      (六)財產目錄及最近五年預算書、決算書及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
            務報告。
      (七)最近十年之帳簿及最近五年之相關憑證。

十五、基金會應訂定經營原住民族文化傳播媒體事業規範,陳報本會備查
      ,並應依本會訂定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第五條,訂定誠信
      經營規範,經董事會通過,報經本會備查後實施。
      基金會應訂定檢舉制度,包含指派檢舉受理專責人員或單位及相關
      處理程序。對於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應確實保密,並保障檢舉人
      之權益,不得因檢舉行為而受不利措施。

十九、基金會應依財團法人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相關會務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