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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推展原住民族樂舞藝術獎助作業要 點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原民發藝字 第1070005146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3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原住 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原住民族樂舞展演團隊獎助實施要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原住民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9年10月 6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原民園行字 第0990002937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4點;並自99年10月6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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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105年3月1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原民發綜字 第1050001042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4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行 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原住民族樂舞展演團隊獎助實施要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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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原民發藝字 第1070005146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3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原住 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原住民族樂舞展演團隊獎助實施要點)
附件下載
附件一-申請書總表
附件二-團員名冊(含藝術總監、指導老師、行政人員及團員)
附件三-年度執行計畫
附件四-申請獎助經費項目
法規異動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