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115271號令修正公布增訂第 24條之1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體育

法規異動

修正

政府應致力於保障民眾觀賞運動賽事或活動之權益,確保運動賽事或活動
票券正常流通。
將公開販售之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將該運動賽事或活
動無票面金額票券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每張票面金額
或無票面金額票券區域對照所應販售票面金額之十倍至五十倍罰鍰。將全
面或部分免費入場之運動賽事或活動免費票券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
由主管機關處每張票券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運動賽事或活
動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
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主管機關為調查或取締前二項違規事實,得洽請警察機關派員協助。
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查獲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之行為,除應對檢舉人身分資
料嚴守秘密外,並得酌予獎勵。對於檢舉人身分資料之保密,於訴訟程序
,亦同。
前項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管轄、處理期間、保密、檢舉人獎勵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