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運動設施範圍及認定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係於一百零一年四月二
十五日訂定發布。現為配合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於一百
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並為配合組織改造與國際賽事增辦、停
辦、名稱修正及刪除認定規定等情形,爰修正本標準,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名稱修正為「大型運動設施範圍標準」。(修正名稱)
二、本標準並無規定認定程序之必要,刪除「認定」之相關程序。(刪除
現行條文第二條及第五條)
三、配合組織改造,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於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併入教育部
,改組為教育部體育署,現行體育中央主管機關為教育部,配合修正
機關名稱。(修正條文第三條)
四、修正大型運動設施之範圍。(修正條文第二條)
五、參考重點國際運動賽事擇定及協助作業辦法第三條及第四條之規定,
並配合國際賽事增辦、停辦及名稱修正等現況,修正重大國際賽會之
範圍。(修正條文第三條)
六、本標準所定執行事項並無公權力移轉之必要,刪除「委任」之有關規
定。(刪除現行條文第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