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產業內容及範圍(以下簡稱本範圍)係於一百零一年年三月二十三日
訂定發布,運動產業發展快速,產業範圍益發廣泛且種類眾多,配合運動
產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於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
,其中第四條第一項將運動產業類別,由原來十五款修正為十三款,本次
修正將「業餘運動」、「電子競技」及「運動經紀及管理顧問」增加納入
產業範疇,部分項次內容並已修正,第二項亦授權教育部會同各該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各款產業之內容及範圍,運動產業屬於「統合性(特
殊)產業分類」,在主計總處的行業分類中,並無獨立分類之項目,因此
需由主管機關依業務發展需求自訂,爰徵詢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
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業標準分類基礎,修正本內容及範圍,俾符合本條
例授權規定,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列業餘運動業之內容及範圍。(修正類別第一類)
二、將運動傳播媒體業與運動資訊出版業整併為運動傳播媒體或資訊出版
業。(修正類別第三類)
三、增列電子競技業之內容及範圍。(修正類別第六類)
四、增列運動經紀、管理顧問業之內容及範圍;因政府機關無從作為產業
計算產出產值,爰予以刪除。(修正類別第八類)
五、將運動場館業與運動設施營建業整併為運動場館業或設施營建業。(
修正類別第九類)
六、將運動用品或器材之製造批發及零售業整併為運動用品或器材製造、
批發及零售業。(修正類別第十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