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藝文與生活結合,鼓勵客家藝文
團隊之組成與發展,以厚植客家文化活力,並提升客家表演藝術品質
與精緻度,邁向國家藝術殿堂演出,推展客家文化藝術與國際接軌,
特訂定本會藝文團隊補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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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項目:
(一)團隊營運所需經費。
(二)教育訓練所需經費。
(三)專長發展所需經費。
(四)支持、輔助成長所需經費。
(五)演出創作、版權等相關所需使用費。
(六)成果展示所需經費。
(七)團隊表演所需之場地租金。
(八)其他有關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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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原則:
(一)本要點補助分級分為第一至三級,第一級及第二級團隊可提出一
年期或三年期計畫,第三級團隊則以一年期計畫為主。各分級申
請資格及申請計畫類型詳如附件1。
(二)申請第一級之團隊應能展現臺灣客家文化能量,且具備國際文化
識別價值者;申請第二級之團隊應能發展專業客家藝文,且具有
展演規模能量者;申請第三級之團隊應能穩健經營持續創作,且
發揮藝文扎根者。
(三)團隊應評估自身發展狀況及未來發展,於申請時自行勾選申請級
別及申請計畫類型;團隊可於申請級別勾選第一優先及第二優先
序位,至少應填列一種,本會得依據評審結果確定其所應列級別
及補助計畫類型。
(四)申請計畫類型包含團隊營運及年度演出計畫、客家藝文推廣計畫
及國際藝術交流計畫;所有申請團隊均應提報團隊營運及年度演
出計畫,第一及二級團隊得依發展需求,提報客家藝文推廣計畫
或國際藝術交流計畫。
(五)本會依團隊所提出之申請計畫,審查每年度補助金額,第一級團
隊最高補助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原則,第二級團隊最高補助以新
臺幣五百萬元為原則,第三級團隊最高補助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
原則。
(六)申請三年期計畫者,應先行預估三年補助額度之配置,於本會核
定第一年度補助金額後,受補助單位仍須逐年度提具計畫書送本
會書面審核,經完成評審程序並參酌本會年度預算編列情形後,
核定後續年度補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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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付款方式:補助款以年度方式撥付,並依年度執行進度分二期撥付:
(一)第一期款:審查核定後,受補助單位依據本會輔導藝文團隊成長
補助計畫督導評核要點填報分季工作摘要及進度表,經本會核備
後,撥付百分之五十補助款。
(二)第三期款:計畫執行完成一個月內(如計畫於補助年度十二月完
成者,於當年度十二月二十日前),檢具領據、計畫總經費支出
明細表、獲補助項目及金額明細表(如接受二個以上政府機關補
助者,並應列明各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補助項目支出原始憑
證、十份成果報告書(含工作日誌及活動照片)、所屬藝術人才
及師資名單(須依本會格式提供),以及相關資料報本會審核通
過後,撥付百分之五十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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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財務管理:
(一)補助經費不得支應於購置或維護設備等資本門經費,並依核定
計畫指定用途支用,如有虛報、浮報或其他違反本要點之情事
者,本會得撤銷其補助,並得於二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二)受補助單位接受本會及其他政府機關補助,其合計之補助金額
占計畫總經費達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並接受本會及其他補助機關之行
政監督。
(三)逾期未請款,經本會通知限期請款,屆期仍未請款且無合理原
因者,撤銷其補助。
(四)原始憑證應依據「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並加裝封
面,依序裝訂。
(五)涉及個人所得之所得稅扣繳事宜,由受補助單位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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