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客家委員會藝文團隊補助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客家委員會客會文字第10761005941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第1點、第4點至第6點、第11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客家委員 會輔導藝文團隊成長補助作業要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客家委員會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92年5月29日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臺(九二)客會文字第0920004024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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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3年9月3日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客會文字第0930007267號函修正發 布全文1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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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5年1月2日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客會文字第 09500000222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全文15點,並自94年9月27日生效 (原名稱:行政院客家委員 會輔導社區藝文團隊成長補助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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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95年11月28日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客會文字第09500102952號令修 正發布第 9點、第1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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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客會文字第09600100462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16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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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客家委員會客會法字第1010002369號令修正發布名 稱及第1點、第7點、第13點、第15點;並溯自101年1月1日生效(原名稱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輔導藝文團隊成長補助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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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客家委員會客會文字第 1010017765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15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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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客家委員會客會文字第10761005941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第1點、第4點至第6點、第11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客家委員 會輔導藝文團隊成長補助作業要點)

法規異動

修正

一、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藝文與生活結合,鼓勵客家藝文
    團隊之組成與發展,以厚植客家文化活力,並提升客家表演藝術品質
    與精緻度,邁向國家藝術殿堂演出,推展客家文化藝術與國際接軌,
    特訂定本會藝文團隊補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四、補助項目:
  (一)團隊營運所需經費。
  (二)教育訓練所需經費。
  (三)專長發展所需經費。
  (四)支持、輔助成長所需經費。
  (五)演出創作、版權等相關所需使用費。
  (六)成果展示所需經費。
  (七)團隊表演所需之場地租金。
  (八)其他有關經費。

五、補助原則:
  (一)本要點補助分級分為第一至三級,第一級及第二級團隊可提出一
        年期或三年期計畫,第三級團隊則以一年期計畫為主。各分級申
        請資格及申請計畫類型詳如附件1。
  (二)申請第一級之團隊應能展現臺灣客家文化能量,且具備國際文化
        識別價值者;申請第二級之團隊應能發展專業客家藝文,且具有
        展演規模能量者;申請第三級之團隊應能穩健經營持續創作,且
        發揮藝文扎根者。
  (三)團隊應評估自身發展狀況及未來發展,於申請時自行勾選申請級
        別及申請計畫類型;團隊可於申請級別勾選第一優先及第二優先
        序位,至少應填列一種,本會得依據評審結果確定其所應列級別
        及補助計畫類型。
  (四)申請計畫類型包含團隊營運及年度演出計畫、客家藝文推廣計畫
        及國際藝術交流計畫;所有申請團隊均應提報團隊營運及年度演
        出計畫,第一及二級團隊得依發展需求,提報客家藝文推廣計畫
        或國際藝術交流計畫。
  (五)本會依團隊所提出之申請計畫,審查每年度補助金額,第一級團
        隊最高補助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原則,第二級團隊最高補助以新
        臺幣五百萬元為原則,第三級團隊最高補助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
        原則。
  (六)申請三年期計畫者,應先行預估三年補助額度之配置,於本會核
        定第一年度補助金額後,受補助單位仍須逐年度提具計畫書送本
        會書面審核,經完成評審程序並參酌本會年度預算編列情形後,
        核定後續年度補助金額。

六、付款方式:補助款以年度方式撥付,並依年度執行進度分二期撥付:
  (一)第一期款:審查核定後,受補助單位依據本會輔導藝文團隊成長
        補助計畫督導評核要點填報分季工作摘要及進度表,經本會核備
        後,撥付百分之五十補助款。
  (二)第三期款:計畫執行完成一個月內(如計畫於補助年度十二月完
        成者,於當年度十二月二十日前),檢具領據、計畫總經費支出
        明細表、獲補助項目及金額明細表(如接受二個以上政府機關補
        助者,並應列明各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補助項目支出原始憑
        證、十份成果報告書(含工作日誌及活動照片)、所屬藝術人才
        及師資名單(須依本會格式提供),以及相關資料報本會審核通
        過後,撥付百分之五十補助款。

十一、財務管理:
    (一)補助經費不得支應於購置或維護設備等資本門經費,並依核定
          計畫指定用途支用,如有虛報、浮報或其他違反本要點之情事
          者,本會得撤銷其補助,並得於二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二)受補助單位接受本會及其他政府機關補助,其合計之補助金額
          占計畫總經費達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並接受本會及其他補助機關之行
          政監督。
    (三)逾期未請款,經本會通知限期請款,屆期仍未請款且無合理原
          因者,撤銷其補助。
    (四)原始憑證應依據「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並加裝封
          面,依序裝訂。
    (五)涉及個人所得之所得稅扣繳事宜,由受補助單位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