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有土地增編原住民保留地處理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4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4年4月28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土字第1140018875號令修正發 布第2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客家委員會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地字第 0960004629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1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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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企字第1001024046號函 修正發布第2點、第3點、第4點、第5點、第8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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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地字第 1010070347號令 修正發布第3點、第4點,並自101年12月3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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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土字第10300225392號令修正發 布全文9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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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土字第10400085762號令修正發 布第2點、第3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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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土字第1060022387號令修正發 布第2點、第3點、第6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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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土字第10900087902號令修正發 布第2點、第3點、第4點、第7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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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14年4月28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土字第1140018875號令修正發 布第2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原則實施範圍為原住民族地區及毗鄰地區,包括以下五十五個鄉(
    鎮、市、區)及毗鄰原住民族地區之鄉(鎮、區):
    (一)原住民族地區:包括新北市烏來區、桃園市復興區、新竹縣尖
          石鄉、五峰鄉、苗栗縣泰安鄉、臺中市和平區、南投縣信義鄉
          、仁愛鄉、嘉義縣阿里山鄉、高雄市桃源區、那瑪夏區、茂林
          區、屏東縣三地門鄉、瑪家鄉、霧台鄉、牡丹鄉、來義鄉、泰
          武鄉、春日鄉、獅子鄉、臺東縣達仁鄉、金峰鄉、延平鄉、海
          端鄉、蘭嶼鄉、花蓮縣卓溪鄉、秀林鄉、萬榮鄉、宜蘭縣大同
          鄉、南澳鄉、新竹縣關西鎮、苗栗縣南庄鄉、獅潭鄉、南投縣
          魚池鄉、屏東縣滿州鄉、花蓮縣花蓮市、光復鄉、瑞穗鄉、豐
          濱鄉、吉安鄉、壽豐鄉、鳳林鎮、玉里鎮、新城鄉、富里鄉、
          臺東縣臺東市、成功鎮、關山鎮、大武鄉、太麻里鄉、卑南鄉
          、東河鄉、長濱鄉、鹿野鄉、池上鄉。
    (二)毗鄰原住民族地區:包括新竹縣北埔鄉、高雄市六龜區、屏東
          縣枋山鄉、車城鄉、枋寮鄉、萬巒鄉、內埔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