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原則實施範圍為原住民族地區及毗鄰地區,包括以下五十五個鄉(
鎮、市、區)及毗鄰原住民族地區之鄉(鎮、區):
(一)原住民族地區:包括新北市烏來區、桃園市復興區、新竹縣尖
石鄉、五峰鄉、苗栗縣泰安鄉、臺中市和平區、南投縣信義鄉
、仁愛鄉、嘉義縣阿里山鄉、高雄市桃源區、那瑪夏區、茂林
區、屏東縣三地門鄉、瑪家鄉、霧台鄉、牡丹鄉、來義鄉、泰
武鄉、春日鄉、獅子鄉、臺東縣達仁鄉、金峰鄉、延平鄉、海
端鄉、蘭嶼鄉、花蓮縣卓溪鄉、秀林鄉、萬榮鄉、宜蘭縣大同
鄉、南澳鄉、新竹縣關西鎮、苗栗縣南庄鄉、獅潭鄉、南投縣
魚池鄉、屏東縣滿州鄉、花蓮縣花蓮市、光復鄉、瑞穗鄉、豐
濱鄉、吉安鄉、壽豐鄉、鳳林鎮、玉里鎮、新城鄉、富里鄉、
臺東縣臺東市、成功鎮、關山鎮、大武鄉、太麻里鄉、卑南鄉
、東河鄉、長濱鄉、鹿野鄉、池上鄉。
(二)毗鄰原住民族地區:包括新竹縣北埔鄉、高雄市六龜區、屏東
縣枋山鄉、車城鄉、枋寮鄉、萬巒鄉、內埔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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