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100112371號令公布廢止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組織

立法總說明

為滿足電子票證作為多用途支付使用之儲值需求,於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
日制定公布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其後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
布日期為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一日。另為滿足電子商務發展之儲值需求,
於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制定公布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為符合支付工具虛實整合之潮流,因應支付生態圈發展趨勢下業者擴大業
務範圍之需求,並衡平電子支付機構及電子票證發行機構之風險控管強度
,於一百十年一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自同年七月一日施行之電子支付機
構管理條例,業已納入電子票證發行機構之管理規範,依該條例第五十八
條第一項規定,上開施行日前業經許可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視為已取得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之許可,故原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應適用電子支付機
構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規定,同一事
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廢止之,爰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
例應予廢止。

法規異動

廢止3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