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人字第11101533491號令 修正發布第8條至第11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處務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自一
百零一年七月一日施行,並於一百零三年五月一日及一百十年十二月六日
修正,茲因本會各處業務多有增長,為使各處掌理事項與實際辦理業務相
符,以利業務推展,修正本規程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配合本會相關作業規定之訂定及修正,及依業務實務辦理情形,修正
    綜合規劃處掌理事項。(修正條文第八條)
二、依業務分工實際情形,增列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之相關法制作業與研
    究、蒐集等,及對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之督導事項,修正法律
    事務處掌理事項。(修正條文第九條)
三、依業務實務辦理情形,及配合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經濟部等辦理
    有關自由貿易協定、投資保障協定、世界貿易組織( WTO)、亞太經
    濟合作會議(APEC)等相關業務,修正國際業務處掌理事項。(修正
    條文第十條)
四、配合資通安全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推動事項,修正資訊服務處掌
    理事項。(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法規異動

修正

綜合規劃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年度施政方針、年度施政計畫、中程施政計畫、先期作業、中長程個
    案計畫之研擬、規劃及協調。
二、書面施政報告、年度施政績效報告之研擬及評估、個案計畫之管制及
    評核。
三、研究發展工作之規劃、研析、執行及管考。
四、金融制度與監理政策之研擬及建議。
五、金融市場發展趨勢之研究。
六、金融業務之研究發展及改進。
七、金融動態之資訊蒐集及分析。
八、本會政府出版品作業規範之研議及訂修。
九、其他有關金融制度規劃、研究分析及跨單位之綜合規劃事項。
〔立法理由〕
一、為利立法院及外界瞭解施政成效,本會每會期提出書面施政報告及每
    年度提出施政績效報告,配合實務運作調整第二款內容,新增施政績
    效報告之研擬及評估,並調整文字。另配合本會一百零九年二月三日
    訂定之「年度個案計畫管制評核作業要點」,調整個案計畫用語。
二、依據綜合規劃處目前業務現況,將第三款文字「推動」調整為「執行
    」。
三、依據一百零六年九月五日修正之本會「政府出版品管理作業要點」,
    各機關出版品應指定專人統籌管理,另依據「政府出版品管理要點」
    規定,該處負責訂定出版作業規範等管理事項,爰依現行作業調整第
    八款文字。

法律事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金融監理與本會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廢
    止之研議及審查。
二、金融監理與本會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法規疑義之研議、闡釋及研究
    。
三、金融監理與本會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法規之蒐集、整理、編譯及異
    動之通報、統計、查核。
四、會計師懲戒覆審案件之整理、提報及決定書之彙整。
五、訴願案件之整理、提報及決定書之彙整。
六、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之督導。
七、其他有關本會之法律事務。
〔立法理由〕
一、將本會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法規明定於法律事務處掌理事項中,並
    就現行第三款、第四款酌作修正,合併列為第三款;現行第五款、第
    六款款次向前遞移。
二、對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之督導,明定於法律事務處掌理事項中
    ,爰增列第六款。

國際業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際金融組織參與之規劃、聯繫、協調及執行。
二、各國金融監理合作之聯繫及協調。
三、國際金融監理法令、制度等資料之蒐集及研究。
四、重大國際金融計畫專案研究與推動及重要國際資訊陳報。
五、國際金融宣傳及國際媒體聯繫。
六、重要國際訪賓接待事宜。
七、駐外金融工作人員之管理。
八、國際會議之舉辦及本會參與國際經貿事務之聯繫及協調。
九、其他有關國際金融事項。
〔立法理由〕
一、考量第六款所述本會與我國金融市場之外文宣導資料、外文政策說帖
    、首長外文講稿之研擬等事項,可由其他各款事項如第五款所涵括,
    爰予精簡,並就「重要外賓訪問接待事宜」部分酌作文字修正。
二、依據本會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三日金管秘字第一0七0一0七六九七號
    函修正之本會分層負責明細表之國際業務處工作項目第十一項,國際
    業務處配合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經濟部等辦理有關加入跨太平洋
    夥伴全面進步協定 (CPTPP)等自由貿易協定、投資保障協定、世界貿
    易組織(WTO)、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PEC)、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
    )及雙邊經貿事務等相關業務,爰修正第八款。

資訊服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會資訊與資通安全政策及預算之整體策略規劃。
二、本會與所屬機關共用資訊與資通安全資源之規劃及管理。
三、本會與所屬機關行政資訊服務與資訊統計之規劃及管理。
四、本會與所屬機關政府資訊服務、資料治理政策之推動及執行。
五、本會與所屬機關、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法相關事項之督
    導及推動。
六、金融市場資通安全政策之規劃及推動。
七、金融市場資訊服務、資料開放政策之規劃推動及應用推廣。
八、資訊科技、資通安全之應用研究及教育訓練。
九、其他有關資訊服務事項。
〔立法理由〕
一、整併同質性高之現行規定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為第一款。
二、配合本會及所屬機關共用資料中心設置,酌修現行規定第八款文字並
    調整為第二款。
三、配合本會及所屬機關共用資訊系統及政府資料開放政策,整併現行規
    定第三、七款及第六款政府資訊公開等事項,修正為第三款、第四款
    。
四、配合資通安全管理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推動事項,整併現行規定第五
    款、第六款,將資訊系統相關之個資保護推動事項納入資通安全管理
    制度,修正為第五款。本款所稱所屬機關、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係
    本會依資通安全管理法納管之本會所屬公務機關及所管特定非公務機
    關(包含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公營事業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等)。
五、配合資通安全管理法金融領域應辦事項及本會金融資安行動方案之推
    動,現行規定第七款金融市場資通安全政策事項移列至第六款。
六、配合現行金融市場公文電子交換、資料開放、個人化資訊服務(MyDat
    a)等資訊服務之推動,擴增現行規定第七款金融市場公文電子交換事
    項,修正為第七款。
七、擴增現行規定第九款資訊教育訓練事項,增納資訊科技、資通安全之
    應用研究,修正為第八款。
八、現行規定第十款移列至第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