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服務法於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經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一一一00
0五0七五一號令修正公布全文二十七條,其中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公營事業機構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者以外人員及公立學校兼任
行政職務教師不適用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規定;其經營商業、執行業務及
兼課、兼職之範圍、限制、程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爰訂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
員經營商業及兼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共五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適用對象。(第二條)
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之經營商業及兼職等規範。(第
三條)
三、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經營商業及兼職事項應遵循相關
法令及規範。(第四條)
四、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