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信託基金應辦理事項:
(一)信託基金應依下列原則,編造其年度決算:
1.業務(工作)計畫之執行成果應敘明預算所列業務(工作)
計畫之執行情形,並分析達成該信託基金設立目的及其所定
條件之情形。
2.資金運用狀況應敘明預算所列資金運用計畫之辦理情形,並
評估其運用報酬率。
3.因擔保、保證或契約可能造成基金未來年度之支出事項及或
有資產應予充分揭露。
(二)信託基金應依據上開年度業務(工作)計畫之執行成果及資金
運用狀況,編造年度決算,其決算內容應包括(格式如附件之
「信託基金決算書表內容」):
1.封面、封底及目次
2.總說明
3.主要表
(1)收支餘絀表
(2)餘絀撥補表
(3)現金流量表
(4)平衡表
(5)收繳給付表(退休基金適用)
4.明細表:如利息收入明細表等。
5.參考表:如員工人數彙計表等。
6.附錄: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所提決議
及附帶決議辦理情形報告表。以上明細表及參考表部分,除
附件列舉之表件外,得由各信託基金視業務性質及實際需要
研酌增編其他表件。
(三)信託基金編製之決算,應於次年二月二十日前,分別報送主管
機關、審計部、財政部及行政院主計總處。
〔立法理由〕 參酌商業會計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財務報表名稱無「決算」文字,爰第二
款第三目決算書表名稱刪除「決算」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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