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基金決算編製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行政院院授主會金字第1110500659號函修正發布第 2點及第2點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處務

法規異動

修正

二、各信託基金應辦理事項:
    (一)信託基金應依下列原則,編造其年度決算:
          1.業務(工作)計畫之執行成果應敘明預算所列業務(工作)
            計畫之執行情形,並分析達成該信託基金設立目的及其所定
            條件之情形。
          2.資金運用狀況應敘明預算所列資金運用計畫之辦理情形,並
            評估其運用報酬率。
          3.因擔保、保證或契約可能造成基金未來年度之支出事項及或
            有資產應予充分揭露。
    (二)信託基金應依據上開年度業務(工作)計畫之執行成果及資金
          運用狀況,編造年度決算,其決算內容應包括(格式如附件之
          「信託基金決算書表內容」):
          1.封面、封底及目次
          2.總說明
          3.主要表
           (1)收支餘絀表
           (2)餘絀撥補表
           (3)現金流量表
           (4)平衡表
           (5)收繳給付表(退休基金適用)
          4.明細表:如利息收入明細表等。
          5.參考表:如員工人數彙計表等。
          6.附錄: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所提決議
            及附帶決議辦理情形報告表。以上明細表及參考表部分,除
            附件列舉之表件外,得由各信託基金視業務性質及實際需要
            研酌增編其他表件。
    (三)信託基金編製之決算,應於次年二月二十日前,分別報送主管
          機關、審計部、財政部及行政院主計總處。
〔立法理由〕
參酌商業會計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財務報表名稱無「決算」文字,爰第二
款第三目決算書表名稱刪除「決算」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