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證券投資信託/顧問事業員工暨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委託查詢證券開戶及交易資料作業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推字第1120902 8202號函修正發布第 4點附件1至附件5,並自113年1月1日起實施(中華民 國112年11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20358675號函同意備 查)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處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20024 032號函訂定發布全文6點(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證投字第1020042192號函)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核定修正發布 名稱及全文6點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 第1050043229號函准予備查) (原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員工暨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委託查詢證券開戶及交易資 料作業程序)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推字第1060024 697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第4點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60046285號函辦理)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4.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推字第10700031 26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至第4點及第3點附件3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70100778號函備查辦理)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5.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推字第10700144 27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至第5點及第3點附件1至附件4(中華民國107年7月25 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70113662號函辦理)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6.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推字第1070020 552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附件2、附件3、附件3-1、附件4(中華民國107年10 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第1070118692號函辦理)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7.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推字第10900100 70號函修正發布第1點至第4點及第4點附件1至附件7,自即日起實施(中華 民國109年6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90342660號函辦理)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8. 中華民國110年7月1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推字第11000129 19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至第4點及第4點附件1至附件7,自即日起實施(中華 民國110年7月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00140230號函辦理)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9.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推字第111000972 5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至第4點及第4點附件1至附件5,自111年6月20日起實 施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10335176 號函同意備查)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0.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推字第1120902 8202號函修正發布第 4點附件1至附件5,並自113年1月1日起實施(中華民 國112年11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20358675號函同意備 查)

法規異動

修正

四、受託人接受委託人委託,代理申請查詢其證券開戶及交易等個人資料
    ,應檢具下列文件,指派專人(限該受託人在職員工,以下稱「被授
    權人」)親至本公司申請,經本公司核驗無誤後即受理申請:
    (一)申請書(附件1)、委託人名冊(附件1之附表)等正本及相關
          核驗文件。
    (二)委託書及委託人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等
          影本(附件2,員工暨其配偶使用之格式、附件3,未成年子女
          使用之格式);委託人為未成年子女,如父母無法共同代理者
          ,須繳交委由另一方單獨代理之同意書(附件 3-1),或足資
          證明父母之一方得單獨行使親權之文件等影本;受託人切結書
          正本(附件 4),並應加蓋公司及代表人章、內部稽核主管或
          法令遵循主管等簽名或蓋章。
    (三)委託人為成年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人、華僑、外國人或
          大陸人士者,應檢附下列貼妥身分證件影本之委託書:
          1.成年人:身分證正面。
          2.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身分證等正面及委託人身分證正面或
            載明記事之戶口名簿等。
          3.受監護宣告人:監護人及委託人之身分證等正面、足資證明
            為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文件包括法院民事裁定書、民事裁
            定確定證明書、載明記事之戶口名簿等。
          4.華僑:僑居身分加簽之中華民國護照正面、華僑身分證明書
            或駐外機構出具之身分證明文件等。
          5.外國人:外國護照或外僑居留證等正面。
          6.大陸人士: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許可證正面。
    (四)委託人曾改姓、名或姓名者,應另檢附載明變更記事之戶口名
          簿或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等影本。
    (五)被授權人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暨同意書正本(附
          件5)。
    (六)被授權人每次辦理查詢申請事宜,應出示身分證正本以供查驗
          ,如為華僑、外國人或大陸人士者,應出示下列身分證件正本
          ,並檢附貼妥身分證件影本之申請書:
          1.華僑:僑居身分加簽之中華民國護照正面、華僑身分證明書
            或駐外機構出具之身分證明文件等。
          2.外國人:外國護照或外僑居留證等正面。
          3.大陸人士: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許可證正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