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運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科字第 10701062960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14條,自107年4月30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綜合規劃

立法總說明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業經總統於一百零七年
一月三十一日公布,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鑑於金融科技創新實驗(以
下簡稱創新實驗)樣態多元,包含跨領域之結合,為兼顧相關領域之主管
機關及專家學者意見,應明定創新實驗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之運作方式、
成員、應迴避事項等規範,爰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四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辦
法管理之。茲訂定「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運作辦法」,
以利完善創新實驗機制。
本辦法共計四章十四條,要點如下:
一、訂定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之任務、成員組成及支給規定。(第二條至
    第五條)
二、為維護創新實驗審查之公正性及客觀性,明定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成
    員名單之保密規定。(第六條)
三、訂定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之召集規定。(第七條)
四、明定主管機關應將創新實驗申請文件及評估文件密送審查會議及評估
    會議成員。(第八條)
五、訂定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之出席及列席規定。(第九條)
六、明定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成員之應出席比例及決議通過比例,以及會
    議成員對於會議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要求將不同意見載入會議紀錄
    。(第十條)
七、訂定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成員應予利益迴避事項。(第十一條)
八、明定審查會議成員不得作為事項。(第十二條)
九、訂定審查會議與評估會議之成員及參與人員應保守秘密之規定。(第
    十三條)

法規異動

訂定1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