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之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法字第 10801005260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15條,自108年2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綜合規劃

立法總說明

團法人法業經總統於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以華總一義字第一0七000八
0八八一號令公布且將於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施行。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
四項規定,主管機關應制定財團法人會計處理準則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為提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主管財團法人財務報告編製
之依據,爰擬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之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
告編製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計十五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準則之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財團法人會計處理準則之遵循及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循本準則辦理
    。(第二條)
三、財團法人會計處理準則應遵循之依據。(第三條)
四、財團法人之會計基礎、會計年度及會計制度至少應包括之項目。(第
    四條)
五、財務報告之定義、財務報表之種類,及明定主要報表應經財團法人之
    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或主辦會計)簽名或蓋章。明定財務報
    表除新成立之財團法人或本會另有規定者外,應採兩期對照方式編製
    。(第五條)
六、財團法人資產負債表之表達。(第六條)
七、流動資產及非流動資產之內容。(第七條)
八、流動負債及非流動負債之內容。(第八條)
九、淨值之內容。(第九條)
十、財團法人收支餘絀表之內容。(第十條)
十一、財團法人淨值變動表之內容。(第十一條)
十二、財團法人現金流量表之編製方式。(第十二條)
十三、財團法人財務報告應揭露之附註或附表內容。(第十三條)
十四、財團法人屬本會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所定一定金額以上者,依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授權訂定之辦法辦理,不適用本準則第二章
      規定。(第十四條)
十五、本準則之施行日期。(第十五條)

法規異動

訂定1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