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政府捐助及經指定民間捐助財團法人監督管理辦 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九日訂定發布,同年二月一 日施行,並於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首次修正。本次修正係依行政院一 百十二年八月二十四日研商「行政院推動揭弊者保護專案」草案第二次會 議決議,為推動財團法人之揭弊者保護措施,新增達一定規模以上之財團 法人應訂定檢舉制度及相關處理程序等規定,爰修正本辦法第十四條附件 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誠信經營指導原則」。
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稱財團法人,係指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達新臺 幣一億元以上之財團法人。 前項財團法人,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送本會備查;其財務報表應 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應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誠信經營指 導原則(如附件五),訂定誠信經營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