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大專校院法人及個人設置或營運金融科技創新園區補(捐)助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科字第11201954922號令 修正發布第7點及第4點附件一,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綜合規劃

法規異動

修正

四、依本要點補(捐)助經費範圍,以辦理金融科技創新園區之相關經費
    為限,其範圍如下:
    (一)場地租金。
    (二)空間維運管理費。
    (三)水電、網路、保全、辦公室管理費。
    (四)園區辦理新創育成費用。
    前項經費之補助基準(如附件一),本會得視年度預算情形調整。

七、申請補(捐)助無前點所定情事者,由本會邀集專家、學者及本會相
    關業務局、處、室組成審核小組,就下列事項,於年度預算範圍內審
    核辦理:
    (一)計畫目標及內容,是否符合設置或營運創新園區之整體範圍、
          宗旨及內容。
    (二)計畫之完整性或可行性。
    (三)預期成果及其可達成性。
    (四)經費編列之合理性及妥適性。
    (五)申請補(捐)助項目之必要性。
    (六)補(捐)助事項之推動方式。
    (七)績效衡量指標之妥適性。
    前項審核小組成員至少十一人,由本會常務副主任委員為召集人,綜
    理審核事宜,並由本會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中心執行秘書為副召集人
    ;其餘由本會四業務局、國際業務處、資訊服務處、主計室指派代表
    及外聘專家學者組成,其中專家學者不得少於二人。
    審核小組會議應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或因故
    出缺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審核小組會議召開前,本會應將申請補(捐)助計畫書送審核小組成
    員進行書面審查。
    審核小組會議應有成員半數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成員過半數之
    同意。其中專家學者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如不克親自出席者,應
    事先提出書面意見。必要時並得邀請申請補(捐)助者與會簡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