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於七十三年四月二十日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與中央銀行會銜訂定發布,歷經五次修正,最近一次 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六年八月八日。為配合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修正 施行之公司法廢除外國公司認許制度,爰刪除本細則第十一條有關經中華 民國政府認許等文字。
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第九款及第十款所稱中華民國境外 之個人,指持有外國護照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之個人;所稱中華民國 境外之法人,指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法人。但在中華民國境內依法辦理 設立登記之分支機構不在其內。
配合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修正公布之公司法第四條已廢除外國公司認許制 度,並自同年十一月一日施行,已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公司,不須經我 國政府認許,爰刪除「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之文字,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