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外字第10801363681號 、中央銀行台央外拾壹字第1080038957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11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73年4月20日財政部臺財融字第15366號、中央銀行臺央秘字第03 57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10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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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8年3月19日財政部臺財融字第 88707635號、中央銀行(88)臺央 外拾壹字第0400269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13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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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2年12月2日財政部臺財融(五)字第 0925000752號、中央銀行臺 央外拾壹字第0920064893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中華民國101年6 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第2條第1項序文、第3條第6 款、第 4條第3款、第5條第1項序文、第2項、第3項、第7條第2項、第8 條、第 9條序文、第12條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公告 自93年7月1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 101年 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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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 1020053236號 、中央銀行臺央外拾壹字第1020050903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19條,自 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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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0402567211號 、中央銀行臺央外拾壹字第1040021857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2條、第3條 、第17條;增訂第三章之一、第18條之1至第18條之4;刪除第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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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外字第10600182811號、 中央銀行臺央外拾壹字第106003046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二章章名;增 訂第12條之1;刪除第4條至第7條、第13條至第18條條文及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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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外字第10801363681號 、中央銀行台央外拾壹字第1080038957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11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於七十三年四月二十日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與中央銀行會銜訂定發布,歷經五次修正,最近一次
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六年八月八日。為配合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修正
施行之公司法廢除外國公司認許制度,爰刪除本細則第十一條有關經中華
民國政府認許等文字。

法規異動

修正

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第九款及第十款所稱中華民國境外
之個人,指持有外國護照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之個人;所稱中華民國
境外之法人,指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法人。但在中華民國境內依法辦理
設立登記之分支機構不在其內。
〔立法理由〕
配合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修正公布之公司法第四條已廢除外國公司認許制
度,並自同年十一月一日施行,已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公司,不須經我
國政府認許,爰刪除「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之文字,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