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 10802701460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22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

立法總說明

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八十九年九
月二十八日發布施行,並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第十一條條文。
為利公會編造決算書表之作業,參酌證券商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第十一
條規定,修正放寬決算書表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之期限。另配合行政機關組
織改隸,及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成立後,金融消費爭議已由該中心
專責處理,且實務上會員間爭議均採司法途徑解決,故已無規範公會應協
調處理信託相關業務所生爭議之必要,爰併同修正本規則相關規定。修正
要點如下:
一、本規則之主管機關由財政部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或金管會。(
    修正條文第二條、第四條至第七條、第九條至第二十條)
二、修正決算書表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之期限,由年度終了後二個月放寬至
    三個月。(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刪除公會應訂定紛爭調處辦法並執行之授權規定,爰刪除現行條文第
    十九條。

法規異動

修正2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