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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85821號令修正公布第7條 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1年7月2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14583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11 9條,自公布日施行(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 60號公告第7條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公告自93年7月 1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101年7月1日起改 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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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85821號令修正公布第7條 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修正]第七條(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除為短期票券外,為其他有價證券)
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除經主管機關核定為短期票券者外,為證券 交易法第六條規定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