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副總經理、協理或與其職責相當者,應具備良好品德、領導
及有效經營票券金融公司之能力,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票券金融公司或銀行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票券金融公司或銀
行總行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
二、票券金融公司或銀行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票券金融公司或銀
行總行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
三、從事資訊、科技、法律、電子商務、數位經濟、財務會計、行銷或人
力資源等專業領域之工作經驗十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四、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票券業專業知識或經營票券業之能力,可
健全有效經營票券金融公司業務,並事先報請主管機關認可。
具備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資格者,僅得擔任其專業領域之職務。
〔立法理由〕 一、跨領域人才具備所在領域之專長,但不具票券金融公司工作經驗,票
券金融公司如欲聘任此類人才,最高職務應以本條所列副總經理、協
理等負責人較為妥適,該層負責人具負責督導、管理各項業務之功能
性,票券金融公司可引進跨領域人才對管理面提供輔助。票券金融公
司引進之跨領域人才於原專業領域之工作年資,應比照本條對具票券
金融公司或銀行工作者年資之要求。
二、考量近年本會認可跨領域人才之案例,以具資訊、科技、財務會計、
行銷或人力資源等專業者居多,且近年數位經濟、電子商務等發展已
蔚為國際趨勢;另本會自一百零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修正「金融控股公
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積極推動銀行業資訊安
全與法令遵循之專責性,具法律專業之人才亦為票券金融公司所需,
爰於第一項第三款增訂資訊、科技、法律、電子商務、數位經濟、財
務會計、行銷或人力資源等跨領域人才,且有十年以上之工作經驗,
為積極資格條件,無須報本會認可。現行第三款,移列為第四款,如
不符合前三款所定資格條件,而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具備票券業專業
知識或經營票券業之能力,得依第四款規定申請認可。
三、考量票券金融公司聘任跨領域人才擔任負責人職務,仍須與其原領域
相關為限,爰增訂第二項跨領域人才僅得擔任其專業領域職務之規定
。至於該人才擔任票券金融公司負責人已符合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
所定工作年資及曾任職務要求,自無任職領域限制,票券金融公司可
逕行指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