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益彩券發行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36271號令修正公布第4條 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

法規異動

修正

公益彩券之發行,由主管機關指定銀行(以下簡稱發行機構)辦理之,其
發行、銷售、促銷、開兌獎作業、管理及其他相關事宜之辦法,由主管機
關定之。
發行機構經主管機關同意,得委託適當機構辦理各類公益彩券之發行、銷
售、促銷、開兌獎作業及管理事宜。
〔立法理由〕
鑑於運動彩券發行條例已於民國九十八年制定,其中關於競技活動做為彩
券標的之業務目前已轉移至運動彩券,且相關特種公益彩券業務亦於民國
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終止,故建議刪除本條次第二項關於競技活動
相關文字,使「公益彩券發行條例」與「運動彩券發行條例」之適用項目
得以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