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人字第11202387631號 令修正發布第5條、第8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

立法總說明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處務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於九十八年一月
十六日訂定發布後,歷經二次修正。茲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以
下簡稱本局)現行業務運作實際需要,配合檢討修正本局處務規程部分條
文掌理事項,爰修正本規程。本次修正二條,修正要點如下:
一、有關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監督與管理
    業務,已移交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爰修正法規制度組
    職掌事項。(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業於一百十二年一月四日廢止,相關子法亦於
    一百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配合廢止,第八條第一款所定「電子票證發
    行管理條例」應配合刪除,爰修正信託票券支付組職掌事項。(修正
    條文第八條)

法規異動

修正

法規制度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機構合併法及不屬其他各組掌理相關
    子法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
二、動產擔保交易法、票據法及其相關子法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
    擬。
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相關規定之訂修、廢止、疑
    義解釋之研擬及通案事項之處理。
四、洗錢防制法與資恐防制法授權規定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及
    相關配合事項之處理。
五、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業公司治理制度之規劃。
六、非本會所轄機構轉投資之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有關防制洗錢及打
    擊資恐之監督與管理。
七、銀行、金融控股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規範,包括相關法規與配合事項
    之訂修、廢止與疑義解釋、系統性重要銀行監理機制、銀行資本計提
    方法之研擬。
八、銀行、金融控股公司財務、業務資訊揭露與財務報告編製規範之研擬
    及會計準則之推動。
九、金融機構辦理防制金融詐騙相關措施之研擬。
十、其他有關法規制度事項。
〔立法理由〕
有關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監督與管理業務
,已移交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爰修正第六款文字。

信託票券支付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票券金融管理法、信託業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
    例、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及其相關子法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
    研擬。
二、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
    務相關法規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
三、工業銀行改制之商業銀行、純網路銀行、非金融控股公司轄下之票券
    金融公司、專營信用卡業務機構、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外籍移工國外
    小額匯兌業務之監督及管理。
四、短期票券、信託、證券化業務、信用卡、現金卡、儲值卡、電子支付
    帳戶、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資訊之蒐集及制度之研究。
五、票券商公會、信託業公會之督導。
六、票券集中保管結算交割制度之規劃及管理。
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機制之督導。
八、其他有關信託票券支付事項。
〔立法理由〕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業於一百十二年一月四日廢止,相關子法亦於一百
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配合廢止,爰第一款所定「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應配合刪除,爰修正第一款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