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減資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1年5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11102714071號 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及第6條附表一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

立法總說明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減資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九十九年十
一月十七日訂定發布,歷經一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
十八日修正發布。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理違反金融法令重大裁罰措施之對外公
    布說明辦法」關於重大裁罰定義之修正,以及考量明確性及重要性原
    則,明定納入守法性審查之違規案件,以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最近一
    年內未發生與申請案有直接關聯之違反金融法規受主管機關重大裁罰
    或處分,並於但書增訂其違規情事已提出具體可行改善措施並經主管
    機關認可,亦符合守法性要求。(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另配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關於重大裁罰定義之修正,及配合
    「行政院組織法」第四條規定,將「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名
    稱改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爰修正本辦法第六條附表一相關文
    字。

法規異動

修正

金控子公司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金融控股公司得代子公司向主管機關申
請減資:
一、最近年度及半年度(申請日期逾年度六個月者)財務報表均經會計師
    查核簽證出具無保留意見或修正式無保留意見,且財務健全,無虧損
    及累積虧損情形。
二、最近年度及半年度(申請日期逾年度六個月者)已依會計師於查核簽
    證時所出具之內部控制改進建議書之建議確實改進。
三、所填報或簽證會計師覆核之案件檢查表,除第四款之情形已具體改善
    經主管機關認可者外,未顯示有違反法令或公司章程之情事。
四、最近一年內未發生與申請案有直接關聯之違反金融法規受主管機關重
    大裁罰或處分,或無其他事實顯示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或有上開情事
    已具體改善、提出具體可行改善措施並經主管機關認可。
銀行子公司及保險子公司減資,除依前項規定外,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銀行子公司:
    (一)銀行子公司於最近一次金融檢查或經主管機關審查,無備抵呆
          帳(含保證責任準備)提列不足、逾期放款列報不實、非授信
          資產損失準備提列不足等情事,或有該等情事但已改善者。
    (二)銀行子公司最近一次自行申報之財務業務項目,應符合下列所
          有條件:
          1.逾期放款比率未逾全體本國銀行平均數,且未逾百分之一點
            五;
          2.保證墊款比率未逾百分之二點五;
          3.備抵呆帳覆蓋率達全體本國銀行平均數以上,且達百分之八
            十以上。
二、保險子公司:
    (一)保險子公司最近一年內信用評等達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twAA等級以上,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國際信用評等事業同
          等級以上之評等,且其最近二年之平均業主權益收益率大於全
          業平均值。
    (二)財產保險子公司最近二年度之自留業務綜合率及直接業務綜合
          率均小於百分之百,且自留保費對業主權益比率小於百分之三
          百;人身保險子公司最近二年之平均投資報酬率大於全業平均
          值及其近二年資金成本率,且近二年之股東權益對總資產之比
          率大於全業平均值之一點五倍。
〔立法理由〕
一、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理違反金融法令重大裁罰措施之對外公
    布說明辦法」關於重大裁罰定義之修正,以及考量明確性及重要性原
    則,明定納入守法性審查之違規案件,以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最近一
    年內未發生與申請案有直接關聯之違反金融法規受主管機關重大裁罰
    或處分,並於但書增訂其違規情事已提出具體可行改善措施並經主管
    機關認可,亦符合守法性要求,爰修正第一項第四款規定。
二、第一項各款酌修文字。

金控子公司依本辦法辦理減資時,應依後附格式(附表一)填具申請書,
並檢附下列各項書件,由金融控股公司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董事會會議紀錄、股東會會議紀錄。
二、本辦法第五條之聲明書。
三、最近年度及半年度(申請日期逾年度六個月者)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
    財務報告及查核報告書。
四、最近年度及半年度(申請日期逾年度六個月者)會計師在查核簽證時
    所出具之內部控制改進建議書及金控子公司改善情形。
五、會計師覆核之案件檢查表及覆核意見書。
六、最近一年遭主管機關重大裁罰或罰鍰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處分之案件
    及其違法情事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改善情形。
七、金融控股公司以子公司減資方式取得資金使用之明確用途及預期效益
    說明;簽證會計師對於金融控股公司取得資金用途及預期效益覆核出
    具之明確意見書。
八、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所定資格條件、第四條規定證明文件。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要求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