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國銀行設立國外分支機構,應由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後核准辦理
。
本國銀行申請設立國外分行,主管機關自申請書件送達之次日起三十
個營業日內,未表示反對者,視為已核准。但擬前往設立之國家(或
地區)已有本國銀行設立分行者,主管機關自申請書件送達之次日起
二十個營業日內,未表示反對者,視為已核准。
本國銀行申請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主管機關自申請書件送達之次日起
二十個營業日內,未表示反對者,視為已核准。
第二項前段申請設立國外分行之本國銀行,已具有優良全球營運管理
能力者,主管機關自申請書件送達之次日起二十五個營業日內,未表
示反對者,視為已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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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國銀行申請設立國外分支機構,應檢附下列文件分別向主管機關提
出申請,並副知中央銀行(含申請書件):
(一)設立國外分支機構申請書(如附件)。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載明擬前往設立國家(或地區)之選定因素,
包括當地之政治、經貿(含當地人口、面積及國內生產毛額)、
金融情勢;我國與當地之雙邊貿易、相互投資情形;當地適用於
外國銀行之金融法令規定(包括對於外國銀行申請設立分支機構
之程序及審核標準、業務經營限制,我國金融主管機關得否蒐集
及檢查該分支機構財務、經營狀況等資料,以合資方式設立者,
其出資比率之規定等)、賦稅法令規定及自評本設立案符合當地
法令規定之說明;本國銀行在當地已設立分支機構之情形及其經
營概況分析;擬設分支機構之經營風險評估及效益分析(包含所
擬設立海外據點與促進我國經貿往來評估情形)。
(三)已設立國外分支機構之營運情形:包括已設立國外分支機構之家
數及營運狀況分析;母行及當地金融主管機關最近一次對該等分
支機構查核結果之說明。
(四)營業計畫書:載明擬經營之業務範圍、市場定位及未來業務發展
計畫與策略、已儲備具有國際金融業務專業知識與經驗暨良好外
語能力之人員名單(詳列各項學、經歷);申請設立之國外分支
機構之內部組織分工、在全行之隸屬關係圖、人員配置及招募培
訓計畫;預估未來三年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資金來源去路表
,並敘明其預估基礎;提升總行全球營運管理能力(包括對國外
分支機構之支援及人才養成)之具體作法。(五) 預定負責人
之資格條件符合第八點及第八點之一規定之證明文件。
(六)對國外分支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包括重大事件通報機制與
防制洗錢及法令遵循機制之具體計畫,其中防制洗錢及法令遵循
機制具體計畫應經會計師、律師或設立當地專業顧問公司出具符
合當地金融主管機關要求及法令規定之意見)暨營運管理及績效
考核辦法。
申設代表人辦事處者,得免檢附前項第四款及第六款規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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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之一、國外分行主管及非主管人員應依下列規定參加訓練課程:
(一)國外分行主管於充任前應依金融機構自行擬訂之具體訓練計
畫,參加相關訓練課程及測驗,足證其已具備防制洗錢及熟
知當地法令規定之相關能力。
(二)國外分行主管及非主管人員,每年應參加由國外主管機關或
相關單位舉辦之金融法令訓練課程分別至少十五小時及六小
時,或參加主管機關或其認定機構所舉辦或所屬金融控股公
司(含子公司)或銀行業(含母公司)自行舉辦之教育訓練
課程。自行舉辦之訓練方式應提報董事會通過,總機構需留
存相關人員上課紀錄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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