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業銀行轉投資應具備條件及檢附文件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1年11月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11102726861號 令修正發布第3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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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異動

修正

三、商業銀行申請轉投資金融相關事業時,應檢具下列書件:
    (一)未超逾銀行法第七十四條第三項轉投資持股限額規定、符合商
          業銀行轉投資應遵守事項準則及本規定第一點之自評表(如附
          表)。
    (二)投資計畫及目的(包括轉投資事業股東結構、經營團隊成員、
          投資效益可行性分析及其分支機構發展計畫)。
    (三)轉投資對銀行營運(包括流動性)影響及績效評估。
    (四)銀行過去轉投資事業之績效分析,並提出對所有轉投資事業之
          管理及風險評估之機制。
    (五)銀行與轉投資事業或第三人間,客戶資料之保密政策。
    (六)銀行與轉投資事業間對業務經營有利益衝突事項、防止內線交
          易事項之內部規範。
    (七)銀行與轉投資事業間符合常規交易之規範。
    (八)其他依被投資企業特性應另行檢具之評估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