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銀行辦理在臺無住所外國人新臺幣授信業務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國字第10600310910號 函洽悉修正發布第3點、第5點(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中央銀行台央外柒 字第1060050592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中華民國銀行商 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第12屆第3次理事會核議通過)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全授字第36 1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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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全授字第0424 號函修正發布第6點、第8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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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全授字第191 4號函修正發布第7點、第8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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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全授字第28 30號函修正發布第8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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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全授字第1374 號函修正發布第 8點(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 全國聯合會第9屆第2次理事會議准予核備;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中央 銀行外匯局台央外柒字第 096005078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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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全授字第101 0000533A號函修正發布第8點(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金管銀國字第10100077530號函准予備查;中華民國101年3月2 1日中央銀行外匯局台央外柒字第1010011753號函洽悉;中華民國101年 2月23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第10屆第15次理監事會 議核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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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全授字第10 10001629A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0點(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國字第10100196950號函洽悉) (中華民國101年6月 28日中央銀行外匯局台央外柒字第1010025096號函洽悉)(中華民國 101 年5月31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第10屆第4次理事會議 核議通過)(原名稱: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銀行辦理在臺無住所外國人 新臺幣放款業務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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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全授字第10 20002489A號函修正發布第5點、第6點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國字第10200360470號函洽悉)(中華民國102年12月 25日中央銀行外匯局台央外柒字第1020050931號函准予備查)(中華民國 102年11月28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第11屆第2次理監 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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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全授字第103 0000694A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第5點、第6點、第8點 (中華民國103年4月 14日中央銀行外匯局臺央外柒字第1030015775號函准予備查)(中華民國10 3年4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國字第10300095740號函洽悉)(中華 民國 103年3月27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第11屆第6次理 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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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國字第10600310910號 函洽悉修正發布第3點、第5點(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中央銀行台央外柒 字第1060050592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中華民國銀行商 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第12屆第3次理事會核議通過)

法規異動

修正

三、國內金融機構辦理外國人新臺幣授信(以下簡稱本授信)以擔保授信
    為限。但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惟其金額應不超過不足支應交
    割款項部分。
  (一)投資國內證券產生之日中墊款。
  (二)經金管會核准辦理臺灣期貨交易所與國外期貨交易所簽署合作協
        議,於該國外期貨交易所上市以新臺幣計價期貨交易商品(以下
        簡稱國際合作商品)之國外期貨交易機構(包括結算機構及其會
        員期貨商),為支應金管會106年9月30日金管證期字第 1060035
        9472號令核准之國際合作商品新臺幣相關款項收付,而產生之日
        中墊款或貸款。
〔立法理由〕
因應金管會106年9月30日金管證期字第10600359472號令發布廢止 103年3
月13日金管證期字第1030007775號令,爰作文字修正如左。

五、本授信用途限於:
  (一)證券投資。
  (二)支應國際合作商品之新臺幣相關款項收付,且以金管會106年9月
        30日金管證期字第 10600359472號令說明二之(六)所列下列情
        形之一者:
        1.時差或國外長假等外幣匯款延遲。
        2.期貨商或交易人違約事件等情形。
        3.電信中斷或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之其他緊急或必要狀況。
  (三)長期股權投資。
  (四)不動產投資。
  (五)來臺上市(櫃)公司募集與發行公司債之保證。
  (六)因訴訟供擔保需要之保證。
  (七)其他經中央銀行洽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後同意者。
〔立法理由〕
因應金管會106年9月30日金管證期字第10600359472號令發布廢止 103年3
月13日金管證期字第1030007775號令,爰作文字修正如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