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沿革: |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1001000
8390號令修正發布第10條至第13條、第22條、第24條之格式 A、格式一
~格式四、格式五-三、格式五-九之一、格式五-九之二、格式五-
十一、格式五-二十九、格式六-五之一~格式六-五之三;增訂第26
條之1條文,並自102年1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行政院院臺
規字第 1010134960號公告第2條第2項第8款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 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管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