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1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11202745811號 令修正發布第12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期貨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2年6月2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六字第09200023 95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2條;並自9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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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4年9月27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一)字第0941000 77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4條;並自9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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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一)字第0961000 2570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第8條至第11條、第14條、第16條至第18條、 第2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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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09810005 400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第14條、第2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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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09910007 640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第14條、第24條條文及第14條、第18條之格式 b、格式 c、格式二~四、格式二~六;除第8條第5款、第7款、第14條 第18款及第18條之格式二~四、格式二~六自 100年1月1日施行外,自 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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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10010004 81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0條;並自中華民國102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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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1001000 8390號令修正發布第10條至第13條、第22條、第24條之格式 A、格式一 ~格式四、格式五-三、格式五-九之一、格式五-九之二、格式五- 十一、格式五-二十九、格式六-五之一~格式六-五之三;增訂第26 條之1條文,並自102年1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行政院院臺 規字第 1010134960號公告第2條第2項第8款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 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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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0210002550號 令修正發布增訂第29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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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10200362920號令 修正發布第10條、第27條、第30條條文及第24條之附表格式五之十五至 五之十七,自103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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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10310006010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33條;除第2條、第4條、第6條至第8條、第10條至第14 條、第16條、第18條、第20條至第22條、第25條、第29條及第32條自一 百零四年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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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0400153750號 令修正發布第10條及第3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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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0610000830號 令修正發布第10條、第16條及附件(格式D)、第19條、第20條格式一、 第31條、第33條及第五章章名;增訂第25條之1、第25條之2條文,自10 6會計年度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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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10610003940號令 修正發布第10條至第13條、第16條、第24條、第33條條文及第16條附件 (格式A、B)、第18條格式L、第20條格式一至四、第24條附件「格式 五~二至格式五~四、格式五~九、格式五~十二、格式五~二十三、 格式五~三十、格式六~五、格式六~十一」,自一百零七會計年度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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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0702734370號 令修正發布第10條、第11條、第16條、第24條、第33條及第20條格式一、 第24條附件「格式格式五~十六至格式五~三十七、格式六~十二;刪除 第26條至第28條條文及第六章章名,除第10條、第11條、第16條、第24條 及第20條格式一自108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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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0802717200號 令修正發布第24條格式六~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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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0902706971號 令修正發布第18條、第33條條文及第18條格式S,並自一百零九會計年度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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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10902734581號 令修正發布第24條格式六~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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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11102740351號 令修正發布第4條、第6條、第10條、第15條至第18條、第33條條文,除第 6條及第10條第12款第2目自112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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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中華民國 113年1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11202745811號 令修正發布第12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下稱本準則)自九十二年訂定發布,歷
經十七次修正,茲因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下稱IFRS)相關規定,並依
據國內目前實施IFRS情形檢討現行規定,以提升財務報告透明度及維持適
度監理,爰修正本準則。
本次共修正一條,修正要點:考量實務上銀行於現金增資基準日將已募足
之股款認列為股本或預收股本,或銀行發行新股予行使員工認股權者或轉
換公司債持有者,並未以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登記者為限,爰配合修正股
本之定義,並要求於附註揭露尚未完成變更登記之相關事實。(修正條文
第十二條)

法規異動

修正

資產負債表之權益項目及其內涵與應揭露事項如下:
一、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一)股本:
          1.股東對銀行所投入之資本。但不包括符合負債性質之特別股
            。
          2.股本之種類、每股面額、額定股數、已發行且付清股款之股
            數(含尚未經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股數)、期初與
            期末流通在外股數之調節表、各類股本之權利、優先權及限
            制、由銀行或由其子公司或關聯企業持有銀行之股份、保留
            供選擇權與股票銷售合約發行(轉讓、轉換)之股份及特別
            條件等,均應附註揭露。
          3.發行可轉換特別股及海外存託憑證者,應揭露發行地區、發
            行及轉換辦法、已轉換金額及特別條件。
    (二)資本公積:指銀行發行金融工具之權益組成部分及銀行與業主
          間之股本交易所產生之溢價,通常包括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
          溢價、受領贈與之所得及其他依本準則相關規範所產生者等。
          資本公積應按其性質分別列示,其用途受限制者,應附註揭露
          受限制情形。
    (三)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由營業結果所產生之權益,包括法
          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及未分配盈餘(或待彌補虧損)等
          。
          1.法定盈餘公積:依銀行法第五十條之規定應提撥定額之公積
            。
          2.特別盈餘公積:依相關法令、契約、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
            由盈餘提撥之公積。
          3.未分配盈餘(或待彌補虧損):尚未分配亦未經指撥之盈餘
            (未經彌補之虧損為待彌補虧損)。
          4.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應俟股東大會決議後方可列帳。但有
            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之議案者,應於當期財務報告附註揭露
            。
    (四)其他權益:包括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透過
          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損益、避險工具之損
          益、重估增值等累計餘額。
    (五)庫藏股票:庫藏股票應按成本法處理,列為權益減項,並註明
          股數。
二、非控制權益:
    (一)指子公司之權益中非直接或間接歸屬於母公司之部分。
    (二)銀行於併購時,被收購者之非控制權益組成部分,應依國際財
          務報導準則第三號規定衡量。
    (三)銀行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二號規定揭露具重大性之非控
          制權益之子公司及該非控制權益等資訊。
銀行得選擇將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認列於保留盈餘或其他權益並於附
註中揭露。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認列於其他權益者,後續期間不得重
分類至損益或轉入保留盈餘。
〔立法理由〕
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財務報表之表達」第七十九段規定,企業應於財務
狀況表、權益變動表或附註揭露每一類股本之資訊,包括已發行且已付清
股款之股數。考量實務上銀行於現金增資基準日將已募足之股款認列為股
本或預收股本,並參酌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三十四條及
第五十九條規定,企業發行新股予行使員工認股權者或轉換公司債持有者
,其股本係每季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並未以向公
司登記主管機關登記者為限,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 1規定;另為
使財務報告主要使用者了解銀行資本額變更登記情形,爰修正第一項第一
款第一目之 2規定,明定應於附註揭露尚未完成變更登記股數之相關事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