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負債表之權益項目及其內涵與應揭露事項如下:
一、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一)股本:
1.股東對銀行所投入之資本。但不包括符合負債性質之特別股
。
2.股本之種類、每股面額、額定股數、已發行且付清股款之股
數(含尚未經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股數)、期初與
期末流通在外股數之調節表、各類股本之權利、優先權及限
制、由銀行或由其子公司或關聯企業持有銀行之股份、保留
供選擇權與股票銷售合約發行(轉讓、轉換)之股份及特別
條件等,均應附註揭露。
3.發行可轉換特別股及海外存託憑證者,應揭露發行地區、發
行及轉換辦法、已轉換金額及特別條件。
(二)資本公積:指銀行發行金融工具之權益組成部分及銀行與業主
間之股本交易所產生之溢價,通常包括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
溢價、受領贈與之所得及其他依本準則相關規範所產生者等。
資本公積應按其性質分別列示,其用途受限制者,應附註揭露
受限制情形。
(三)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由營業結果所產生之權益,包括法
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及未分配盈餘(或待彌補虧損)等
。
1.法定盈餘公積:依銀行法第五十條之規定應提撥定額之公積
。
2.特別盈餘公積:依相關法令、契約、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
由盈餘提撥之公積。
3.未分配盈餘(或待彌補虧損):尚未分配亦未經指撥之盈餘
(未經彌補之虧損為待彌補虧損)。
4.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應俟股東大會決議後方可列帳。但有
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之議案者,應於當期財務報告附註揭露
。
(四)其他權益:包括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透過
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損益、避險工具之損
益、重估增值等累計餘額。
(五)庫藏股票:庫藏股票應按成本法處理,列為權益減項,並註明
股數。
二、非控制權益:
(一)指子公司之權益中非直接或間接歸屬於母公司之部分。
(二)銀行於併購時,被收購者之非控制權益組成部分,應依國際財
務報導準則第三號規定衡量。
(三)銀行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二號規定揭露具重大性之非控
制權益之子公司及該非控制權益等資訊。
銀行得選擇將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認列於保留盈餘或其他權益並於附
註中揭露。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認列於其他權益者,後續期間不得重
分類至損益或轉入保留盈餘。
〔立法理由〕 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財務報表之表達」第七十九段規定,企業應於財務
狀況表、權益變動表或附註揭露每一類股本之資訊,包括已發行且已付清
股款之股數。考量實務上銀行於現金增資基準日將已募足之股款認列為股
本或預收股本,並參酌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三十四條及
第五十九條規定,企業發行新股予行使員工認股權者或轉換公司債持有者
,其股本係每季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並未以向公
司登記主管機關登記者為限,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 1規定;另為
使財務報告主要使用者了解銀行資本額變更登記情形,爰修正第一項第一
款第一目之 2規定,明定應於附註揭露尚未完成變更登記股數之相關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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