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證券商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3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80965號令 修正發布第37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期貨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77年11月24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七七)臺財證(二)字第0946 7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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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78年11月28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七八)臺財證(二)字第0243 4號令修正發布第36條、第3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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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80年1月10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八0)臺財證(二)字第00090 號令修正發布第 3條、第10條、第22條、第25條、第26條、第4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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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81年8月25日臺財證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八一)臺財證(二)字 第02179號令修正發布第10條、第12條、第13條、第19條、第23條、第 38條;增訂第23條之1、第23條之2;刪除第2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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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81年11月20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八一)臺財證(二)字第0300 6號令修正發布第32條條文;並刪除第3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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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 82年9月7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八二)臺財證(二)字第02029 號令修正發布第19條、第4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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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 83年10月29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二)字第02127號令 修正發布第3條、第4條、第20條、第30條、第4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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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84年1月16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二)字第00109號令修 正發布第37條、第3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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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84年9月12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二)字第02081號令修 正發布第23條、第2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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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 84年11月30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二)字第02705號令 修正發布第1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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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85年1月11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二)字第00108號令修 正發布第36條;增訂第35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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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85年6月25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二)字第01988號令修 正發布第 10條、第17條、第23條之2、第29條、第36條;刪除第28條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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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86年6月10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6)臺財證(二)字第0 3291號令修正發布第1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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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86年9月30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6)臺財證(二)字第0 4626號令修正發布第1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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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86年12月23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6)臺財證(二)字第 05290號令修正發布第14條、第3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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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87年6月29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7)臺財證(二)字第0 1621號令修正發布第21條、第46條;增訂第9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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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華民國88年3月4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8)臺財證(二)字第00 794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14條、第23條之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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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中華民國88年7月1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八)臺財證(二)字第 02475號令修正第6條、第19條之1、第23條之2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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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中華民國88年8月3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八)臺財證(二)字第 66163號令修正發布第1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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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中華民國 89年5月31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九)臺財證(二)字 第 01730號令修正發布第12條、第19條、第4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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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中華民國 89年10月5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九)臺財證(二)字 第 0435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6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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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中華民國90年12月19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0)臺財證 (二)字第 006576號令修正發布第18條、第47條、第60條;並增訂第14條之1至第14 條之5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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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中華民國 91年3月11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一)臺財證(二)字 第001540號令修正發布第3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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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中華民國91年8月6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二字第09100041 83號令修正發布第14條之3、第16條、第18條、第42條、第49條、第50 條、第51條、第52條、第55條、第56條、第57條、第58條、第60條、第 62條、第63條;並刪除第14條之4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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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中華民國91年11月22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二字第091000 5883號令修正發布第32條;增訂第32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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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中華民國91年11月28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二字第091000 5953號令修正發布第2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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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中華民國92年4月30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二字第0920001 862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3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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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中華民國92年12月31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二字第092000 5386號令修正發布第10條、第14條之5、第20條、第22條、第第24條、 第50條、;增訂第19條之1、第19條之2、第19條之3、第19條之4、第31 條之1、第31條之2、第31條之3、第31條之4、第58條之1、第58條之2、 第 58條之3條文及第五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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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中華民國93年8月2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二字第0930003706 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19條之3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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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中華民國93年10月20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二字第09300049 35號令修正發布31條;增訂第36條之1、第36條之2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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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中華民國94年2月14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二字第094010353 6號令修正發布第五章章名;增訂第49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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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中華民國94年5月6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二字第0940001928 號令修正發布第18條、第19條之3、第19條之4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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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二字第09400060 49號令修正發布第6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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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中華民國95年1月20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095000037 7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14條之2、第36條之1、第36條之2、第46條、 第4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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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中華民國95年4月14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二字第095000186 2號令修正發布增訂第29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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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二字第095012959 1號令修正發布第62條「證券商計算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風險係數表」及 第 63條第2項規定「資本適足明細申報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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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二字第095000403 8號令修正發布第13條、第14條、第15條、第16條、第18條、第19條、 第 19條之3、第59條;增訂第第19條之5、第30條之1;刪除第5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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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二字第095000595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9條之3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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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二字第096002531 4號令修正發布第2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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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二字第096002983 0號令修正發布第62條「證券商計算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風險係數表」及 第 63條第2項「資本適足明細申報表」如附件,自公布日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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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二字第09600675 47號令修正發布第19條之1、第19條之3、第19條之4、第19條之5、第31 條之 4、第32條之1;增訂第19條6、第19條之7、第35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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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二字第097001898 1號修正發布第19條、第19之1條、第19之2條、第2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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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二字第0970039639 號修正發布第49條之1、第50條及第58條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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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二字第09700676 70號令修正第2條、第19條之6、第40條、第59條、第59條之1、第60條 、第61條、第62條、第63條;並增訂第59條之1、第62條之1至第62條之 7條文及第六章第一節至第四節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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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098002934 4號令修正發布第1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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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099001199 2 號令修正發布第5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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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0990045590 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第18條、第19條、第26條、第31條、第49條之1、 第53條;並增訂第53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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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09900738 57號令修正發布第13條、第40條、第60條、第62條之 3,刪除第11條、 第1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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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000642 58號令修正發布第10條、第13條、第18條、第19條、第19條之 6、第21 條、第26條、第28條、第37條、第46條、第47條、第49條之1、第 50條 、第59條、第63條、第64條;增訂第18條之1條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3 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22318號公告第26條第1項第7款所列屬「行政 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 101年2月6日起改由「公平交易委 員會」管轄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 第2條第1項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 101 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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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10037166號 令修正發布第16條、第19條、第19條之1、第19條之4、第19條之6、第 26條、第31條之1、第47條、第49條之1、第55條、第69條;刪除第六 章第一節節名、第二節節名、第60條、第61條、第62條、第三節節名、 第62條之1、第62條之2、第62條之3、第62條之4、第62條之 5、第62條 之6、第62條之7條文、第四節節名;除本次修正發布之第16條及第47條 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施行外,其餘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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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 1020052856號 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7條、第14條之1、第14條之3、第16條、第19條之 1至第19條之3、第19條之6、第19條之7、第23條、第26條、第31條至第 31條之4、第32條之1、第37條、第50條、第69條;增訂第 37條之1;刪 除第14條之2條文,除本次修正發布之第37條及第37條之1自 103年1月6 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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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30024095號令修正發布第37條之 1、第69條條文,除第37條之1自103年6月30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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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 1040001299號令 修正發布第 5條、第9條、第13條、第18條、第19條、第19條之2、第19 條之3、第19條之4、第26條、第38條、第50條、第6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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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40014014號令 修正發布第9條;增訂第45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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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 1040024927號令 修正發布第5條、第53條、第5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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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 1040044236號 令修正發布第19條之7、第24條、第31條、第33條、第36條之2、第40條 、第4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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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 1050027828號令 修正發布第第1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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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60045983號令 修正發布第13條、第14條、第19條、第19條之 3、第19條之4、第19條之6 、第19條之7、第38條、第53條;增訂第52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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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80362060號令 修正發布第45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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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90360209號令 修正發布第19條、第31條之3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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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 1090364783號 令修正發布第21條、第32條之1;增訂第14條之6、第35條之2、第68條之1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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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 1100361767號令 修正發布第9條、第32條之1、第45條之1;增訂第38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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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中華民國 111年9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383646號令 修正發布第21條、第38條、第69條條文,除第21條自一百十一會計年度施 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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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中華民國 113年3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80965號令 修正發布第37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證券商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七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訂定發布
後,配合國內經濟環境之變遷、證券商業務之開放與強化證券商經營業務
之管理,歷經六十次修正。本次係為開放證券商得接受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以下簡稱投顧事業)之委託,由電腦系統自動為客戶執行自動再平衡交
易,爰明定證券商依其與客戶及投顧事業共同簽訂之三方契約,接受投顧
事業由電腦系統自動為客戶執行自動再平衡交易者,得不受本規則第三十
七條第十三款有關證券商不得受理非本人或未具客戶委任書之代理人申購
、買賣或交割有價證券規定之限制。(修正條文第三十七條)

法規異動

修正

證券商經營證券業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提供某種有價證券將上漲或下跌的判斷,以勸誘客戶買賣。
二、約定或提供特定利益或負擔損失,以勸誘客戶買賣。
三、提供帳戶供客戶申購、買賣有價證券。
四、對客戶提供有價證券之資訊,有虛偽、詐騙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
    為。
五、接受客戶對買賣有價證券之種類、數量、價格及買進或賣出之全權委
    託。
六、接受客戶以同一帳戶為同種有價證券買進與賣出或賣出與買進相抵之
    交割。但符合第三十七條之一規定者,不在此限。
七、接受客戶以不同帳戶為同一種有價證券買進與賣出或賣出與買進相抵
    之交割。
八、於其本公司或分支機構之營業場所外,直接或間接設置固定場所為接
    受有價證券買賣之委託。
九、於其本公司或分支機構之營業場所外,直接或間接設置固定場所,從
    事與客戶簽訂受託契約或辦理有價證券買賣之交割。但本會另有規定
    者,不在此限。
十、受理未經辦妥受託契約之客戶,買賣有價證券。
十一、受理本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受僱人代理他人開戶、申購、買賣或
      交割有價證券。
十二、受理非本人開戶。但本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十三、受理非本人或未具客戶委任書之代理人申購、買賣或交割有價證券
      。但證券商依其與客戶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共同簽訂之三方契約,
      接受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由電腦系統自動為客戶執行自動再平衡交易
      者,不在此限。
十四、知悉客戶有利用公開發行公司尚未公開而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
      之消息或有操縱市場行情之意圖,仍接受委託買賣。
十五、利用客戶名義或帳戶,申購、買賣有價證券。
十六、非應依法令所為之查詢,洩露客戶委託事項及其他業務上所獲悉之
      秘密。
十七、挪用屬於客戶所有或因業務關係而暫時留存於證券商之有價證券或
      款項。
十八、代客戶保管有價證券、款項、印鑑或存摺。
十九、未經本會核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之融資或融券,直接或間接提供款
      項或有價證券供客戶辦理交割。
二十、違反對證券交易市場之交割義務。
二十一、利用非證券商人員招攬業務或給付不合理之佣金。
二十二、其他違反證券管理法令或經本會規定應為或不得為之行為。
〔立法理由〕
為開放證券商得接受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下簡稱投顧事業)之委託,由
電腦系統自動為客戶執行自動再平衡交易,參酌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
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自動化工具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
(Robo-Advisor)作業要點第陸點有關投顧事業由電腦系統自動為客戶執
行自動再平衡交易之規定,於第十三款新增但書,明定證券商依其與客戶
及投顧事業共同簽訂之三方契約,接受投顧事業由電腦系統自動為客戶執
行自動再平衡交易者,得不受證券商不得受理非本人或未具客戶委任書之
代理人申購、買賣或交割有價證券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