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自六十三年四月六日發布
施行後,歷經三十七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二年十二月
二十八日,本次因應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公司得擇一採行票面金額
股或無票面金額股,修正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之上市(櫃)
公司適用之融資融券審查標準,並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
三條基金之種類新增主動式交易所交易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訂定前揭基金
受益憑證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相關規定,爰修正本標準,本次共計修正五
條,修正要點如下:
一、明定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之上市(櫃)公司應符合「最
近一個會計年度決算無累積虧損」之規定,並明定前揭上市(櫃)公
司有累積虧損者,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得公告暫停該股票
之融資融券交易或調整其融資比率及融券保證金成數。(修正條文第
二條及第四條)
二、衡酌參與證券商報價及造市需求,增進投資人操作彈性,比照指數股
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上市(櫃)後即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不受受益
憑證取得融資融券交易資格須上市(櫃)滿六個月之限制,以及排除
適用股價波動過度劇烈、股權過度集中及成交量過度異常之規定,明
定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亦適用上開規定,並明定前揭基金
受益憑證暫停融資融券限額之計算規定。(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五條
及第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