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購(售)權證每日之升降幅度,依其種類按下列方式計算之。
一、以國內個股及經本公司公告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指數股
票型期貨信託基金為標的之認購(售)權證,按下列公式計算:
(一)認購權證漲停價格=當日開盤競價基準+(標的證券當日漲停價
格-標的證券當日開盤競價基準)×行使比例
跌停價格=當日開盤競價基準-(標的證券當日開盤競價基準-
標的證券當日跌停價格)×行使比例
(二)認售權證漲停價格=當日開盤競價基準+(標的證券當日開盤競
價基準-標的證券當日跌停價格)×行使比例
跌停價格=當日開盤競價基準-(標的證券當日漲停價格-標的
證券當日開盤競價基準)×行使比例
二、證券組合之認購(售)權證,則以其組合中各證券分別計算「(標的
證券當日漲停價格-標的證券當日開盤競價基準)×組合內各標的證
券行使比例之合計」及「(標的證券當日開盤競價基準-標的證券當
日跌停價格)×組合內各標的證券行使比例之合計」,取其最大者,
比照前款公式計算漲跌停價格。
三、以經本公司公告之指數為標的之指數型認購(售)權證,按下列公式
計算:
(一)認購(售)權證漲停價格=當日開盤競價基準+(前一日標的指
數之收盤指數×每點對應金額×行使比例×10%)。
(二)認購(售)權證跌停價格=當日開盤競價基準-(前一日標的指
數之收盤指數×每點對應金額×行使比例×10%)。
四、以期貨為標的之期貨型認購(售)權證按下列公式計算:
(一)認購(售)權證漲停價格=當日開盤競價基準+(前一日標的期
貨每日結算價×每點對應金額×行使比例×標的期貨漲幅上限)
。
(二)認購(售)權證跌停價格=當日開盤競價基準-(前一日標的期
貨每日結算價×每點對應金額×行使比例×標的期貨跌幅下限)
。
(三)前開標的期貨漲跌幅度,依其交易契約規格而定,如係三階段漲
跌幅度者,取其最大者計算之。
五、以國外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追蹤國外期貨指數之
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及外國證券或指數為
標的之認購(售)權證,均採無升降幅度限制。
前項所稱之當日開盤競價基準,準用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八條之三第四
項第一及二款規定。但初次發行之認購(售)權證,其上市首日參考價格
,依第六條規定及下列原則決定之;如係增額發行之認購(售)權證,其
上市首日參考價格則為當日開盤競價基準:
一、以國內個股、經本公司公告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指數股
票型期貨信託基金為標的者:
(一)認購權證上市首日參考價格=認購權證發行價格×(認購權證上
市日標的證券當日開盤競價基準÷認購權證發行日標的證券當日
開盤競價基準)×(認購權證上市日行使比例÷認購權證發行日
行使比例)。
(二)認售權證上市首日參考價格=認售權證發行價格×(認售權證發
行日標的證券當日開盤競價基準÷認售權證上市日標的證券當日
開盤競價基準)×(認售權證發行日行使比例÷認售權證上市日
行使比例)。
二、以經本公司公告之指數為標的者:
(一)認購權證上市首日參考價格=認購權證發行價格×(認購權證上
市前一日標的指數之收盤指數÷認購權證發行前一日標的指數之
收盤指數)×(認購權證上市日行使比例÷認購權證發行日行使
比例)。
(二)認售權證上市首日參考價格=認售權證發行價格×(認售權證發
行前一日標的指數之收盤指數÷認售權證上市前一日標的指數之
收盤指數)×(認售權證發行日行使比例÷認售權證上市日行使
比例)。
三、以期貨為標的者:
(一)認購權證上市首日參考價格=認購權證發行價格×(認購權證上
市前二日標的期貨之每日結算價÷認購權證發行前二日標的期貨
之每日結算價)×(認購權證上市日行使比例÷認購權證發行日
行使比例)。
(二)認售權證上市首日參考價格=認售權證發行價格×(認售權證發
行前二日標的期貨之每日結算價÷認售權證上市前二日標的期貨
之每日結算價)×(認售權證發行日行使比例÷認售權證上市日
行使比例)。
四、下限型認購權證(牛證)或上限型認售權證(熊證)上市首日參考價
格如下:
(一)以證券為標的者:重設調整後之履約價格與權證上市日標的證券
當日開盤競價基準之差值×行使比例+財務相關費用。
(二)以指數為標的者:重設調整後之履約點數與權證上市前一日標的
指數之收盤指數之差值×行使比例+財務相關費用。
(三)以期貨為標的者:重設調整後之履約點數與權證上市前二日標的
期貨之每日結算價之差值×行使比例+財務相關費用。
(四)前開財務相關費用應依本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十
一條第八款第五目規定計算。
五、以外國證券或指數為標的之認購(售)權證,其上市首日參考價格為
其發行價格。
第一、二項所稱之標的證券當日開盤競價基準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八
條之三規定辦理;所稱標的期貨之每日結算價依本公司認購(售)權證上
市審查準則第十一條第八款第七目規定辦理。
第一項漲跌停價格之計算均以正數為準,如有負數,一律依第六條最小升
降單位為準。
〔立法理由〕 因應逐筆交易實施,配合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八條之三項次調整,爰同
步調整本條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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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申報價格及有效期別,準用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八條之八規定。
〔立法理由〕 為配合本次新增市價委託、立即成交否則取消、立即全部成交否則取消等
委託種類,於本公司營業細則新增第五十八條之八,爰修正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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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購(售)權證買賣申報之撮合方式,分為集合競價及逐筆交易二種。
集合競價之成交價格依下列原則決定:
一、高於決定價格之買進申報與低於決定價格之賣出申報需全部滿足。
二、與決定價格相同之一方需全部滿足。
三、合乎前二款原則之價位有二個以上時,採接近當市最近一次成交價格
之價位,如當市尚無成交價格者,採接近當日開盤競價基準之價位。
逐筆交易之成交價格按逐筆輸入之買進申報或賣出申報,依下列原則決定
之:
一、當筆輸入之買進申報價格高於或等於先前輸入之最低賣出申報價格時
,依賣出申報價格由低至高依序成交,直至完全滿足或當筆輸入之買
進申報價格低於未成交之賣出申報價格為止。
二、當筆輸入之賣出申報價格低於或等於先前輸入之最高買進申報價格時
,依買進申報價格由高至低依序成交,直至完全滿足或當筆輸入之賣
出申報價格高於未成交之買進申報價格為止。
認購(售)權證當市第一次撮合採集合競價,其後採逐筆交易,至收市前
一段時間彙集其所有買賣申報之撮合採集合競價。
前項所稱一段時間準用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八條之七規定。
認購(售)權證買賣申報之撮合成交,不適用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八條
之三第六項及第八項規定。
〔立法理由〕 因應逐筆交易實施,配合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八條之三項次調整,爰同
步調整本條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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