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之外幣風險上限,由各票券金融公司於淨值百分之十五之限
額內自行訂定,並報經中央銀行同意。
前項所稱外幣風險上限,指外幣資產扣減外幣負債之淨部位,加衍生性金
融商品部位。
本辦法各項限額之計算,涉及幣別轉換時,票券金融公司應依主要往來指
定銀行牌告外匯收盤匯率,並符合一致性原則計算之。
〔立法理由〕 考量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業務至今已見初步成效,且各公司淨值逐
步成長,可承受較高投資部位風險,為利票券金融公司外幣債券業務之發
展,爰刪除本辦法外幣風險上限金額美金五千萬元之規定,惟仍保留淨值
百分之十五之限額,以維持各票券金融公司外幣風險之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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