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 10702701690號 令修正發布第8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期貨

立法總說明

按「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
辦法),係於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訂定發布,歷經二次修正。考量票券
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業務至今已見初步成效,且各公司淨值逐步成長,
可承受較高投資部位風險,為利票券金融公司外幣債券業務之發展,爰刪
除本辦法外幣風險上限金額美金五千萬元之規定,惟仍保留淨值百分之十
五之限額,以維持各票券金融公司外幣風險之控管。

法規異動

修正

票券金融公司之外幣風險上限,由各票券金融公司於淨值百分之十五之限
額內自行訂定,並報經中央銀行同意。
前項所稱外幣風險上限,指外幣資產扣減外幣負債之淨部位,加衍生性金
融商品部位。
本辦法各項限額之計算,涉及幣別轉換時,票券金融公司應依主要往來指
定銀行牌告外匯收盤匯率,並符合一致性原則計算之。
〔立法理由〕
考量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業務至今已見初步成效,且各公司淨值逐
步成長,可承受較高投資部位風險,為利票券金融公司外幣債券業務之發
展,爰刪除本辦法外幣風險上限金額美金五千萬元之規定,惟仍保留淨值
百分之十五之限額,以維持各票券金融公司外幣風險之控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