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人辦理被繼承人有價證券抵繳遺產稅款帳簿劃撥作業時,其作業程序
如下:
一、繼承人應填具「存券匯撥申請書」或「存券更正轉帳憑單」,簽蓋任
一繼承人印鑑,並檢具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函文、國稅局同意函及遺產
稅實物抵繳明細表等相關證明文件,向參加人申請抵繳遺產稅款轉帳
作業。
二、參加人審核前款文件無誤後,操作「存券匯撥」交易(交易代號 130
)或「存券更正轉帳」交易(交易代號 131)通知本公司,本公司經
確認轉入帳戶屬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各區分署後,將抵繳有價證券自被
繼承人或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之財產)參加人保管劃
撥帳戶撥入國有財產署各該分署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並通知參加人
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
〔立法理由〕 一、為明確繼承人應提供予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抵繳遺產稅款須檢具之證
明文件,爰將原第二款之文件內容移列至第一款規範。
二、第二款刪除。
三、為簡化參加人辦理被繼承人有價證券抵繳遺產稅款帳簿劃撥之作業程
序,俾提升參加人作業效率及降低遞送過程中文件遺失之風險,本公
司將人工審核放行作業改以系統控管,由本公司系統自動檢核轉入帳
號屬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各區分署集保帳號後,即完成轉帳作業,參加
人無須填具申請書向本公司申請放行,爰修正原第三款並移列至第二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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