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轉讓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10 007663號函修正發布第7條條文,自111年4月18日起實施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期貨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0年12月11日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90)證保業字第30 209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7點;並自90年12月20日起實施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91年6月18日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91)證保業字第091 0018578號函修正發布全文8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 中華民國91年11月11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四字第091015 7302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中華民國91年10月15日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 有限公司證保業字第 0910033041號函准予備查)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4. 中華民國93年5月28日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證保業字第0930021 96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點;並自5月31日起實施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5. 中華民國95年3月27日修正名稱 (原名稱: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 參加人辦理私人間直接讓受、繼承及贈與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6. 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09600 97365號公告修正發布全文9條(本次修正體例格式改採以條序列示)(中 華民國 96年11月14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自即日起實施)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7. 中華民國 97年1月2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修正發布名稱及 全文13條(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 業字第0970026399號公告修正;並自97年4月7日起實施(原名稱:臺灣集 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私人間直接讓受、繼承及贈與帳 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8. 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0980 09358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9. 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09900 46493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增訂第5條之1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0. 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012 045141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條之1、第9條、第11條;增訂第9條之1條文 ;並自101年9月24日起實施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1. 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020 00430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9條之1條文,並自102年4月1日起實施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2.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 040030244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8條(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1040039214號令及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40049870號函辦理)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3.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06 0024719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3條至第14條、第16條至第18條條文,自即 日起實施(原名稱: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轉讓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4.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07 0024494號函修正發布第 6條、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第13條 ,自107年12月25日起實施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5.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080 010832號函修正發布第4條、第6條、第9條,自即日起實施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6.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00 024756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7.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10 007663號函修正發布第7條條文,自111年4月18日起實施

法規異動

修正

參加人辦理被繼承人有價證券抵繳遺產稅款帳簿劃撥作業時,其作業程序
如下:
一、繼承人應填具「存券匯撥申請書」或「存券更正轉帳憑單」,簽蓋任
    一繼承人印鑑,並檢具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函文、國稅局同意函及遺產
    稅實物抵繳明細表等相關證明文件,向參加人申請抵繳遺產稅款轉帳
    作業。
二、參加人審核前款文件無誤後,操作「存券匯撥」交易(交易代號 130
    )或「存券更正轉帳」交易(交易代號 131)通知本公司,本公司經
    確認轉入帳戶屬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各區分署後,將抵繳有價證券自被
    繼承人或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之財產)參加人保管劃
    撥帳戶撥入國有財產署各該分署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並通知參加人
    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
〔立法理由〕
一、為明確繼承人應提供予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抵繳遺產稅款須檢具之證
    明文件,爰將原第二款之文件內容移列至第一款規範。
二、第二款刪除。
三、為簡化參加人辦理被繼承人有價證券抵繳遺產稅款帳簿劃撥之作業程
    序,俾提升參加人作業效率及降低遞送過程中文件遺失之風險,本公
    司將人工審核放行作業改以系統控管,由本公司系統自動檢核轉入帳
    號屬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各區分署集保帳號後,即完成轉帳作業,參加
    人無須填具申請書向本公司申請放行,爰修正原第三款並移列至第二
    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