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安泰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預警及分配處理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2月0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5年12月5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095015437 7號函核定修正發布第7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期貨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公司為期減少未來因投資人大量融資現金償還及融資賣出反向了結,
  造成融券餘額大於融資餘額而需向外標借之情事,訂定每種證券可融券
  餘額之最低安全存量,其計算公式如下:
  可融券餘額之最低安全存量=A+BA=最低庫存量一張。
  B=上市、上櫃公司資本額三十億元以下者為五張,三十億元以上者為
    十張。
  投資人先以融資買進再於同日融券賣出同種類且數量不高於原融資買進
  數量之有價證券之範圍內,其融資買進之數量得計入前項融資餘額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