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1年5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11104920992號 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期貨

立法總說明

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九十七
年二月二十七日訂定發布,歷經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七日及一百零九年十一
月十二日二次修正。本次為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理違反金融法令重
大裁罰措施之對外公布說明辦法(以下簡稱該辦法)第二條之修正,以及
考量監理一致性,爰修正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及增訂第二項規定,使重大
裁罰或處分範圍回歸該辦法第二條之規定。

法規異動

修正

保險業申請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近一年之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應符合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
    第一項之適足比率。
二、最近一年內未有遭主管機關重大裁罰及處分者,或受處分情事已獲具
    體改善經主管機關認可者。
三、最近一年公平待客原則評核結果為人身保險業前百分之八十。但經保
    險業提出合理說明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所稱重大裁罰及處分,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理違反金融法
令重大裁罰措施之對外公布說明辦法第二條所定各款之情事。
〔立法理由〕
本辦法所稱「重大裁罰及處分」之定義應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理違反
金融法令重大裁罰措施之對外公布說明辦法第二條「重大裁罰及處分」之
定義一致,爰修正第一項第二款,並增訂第二項;又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最
近一年未有遭重大裁罰及處分,依法規目的性解釋,於核准前保險業遭主
管機關重大裁罰及處分者,亦應納入守法性考量,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