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認購(售)權證發行人評等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100 2217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第7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1 1月16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100703781號公 告修正發布)(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 10355548號函同意備查)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期貨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03001 1241號函訂定發布全文8條,並自103年7月1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3年6 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30019108號函)(中華民國10 3年6月1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030014569 2號公告)(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3 0019108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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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040013 074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2條至第6條條文,並自104年10月1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 1040024181號 函准予照辦)(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 心證櫃交字第10400185431號公告)(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400241811號函)(原名稱:認購(售)權證發行人 評等及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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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050009 704號函修正發布第7條條文,自105年7月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5年5月 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50020614號函准予照辦)(中華 民國105年6月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0500 146081號公告)(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 第10500206141號函准予照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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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05001 6451號函修正發布第5條、第6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5年8 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50030581號函准予照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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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060012 16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6年7月4日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60025568號函同意照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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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06002 293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5條條文,並自107年4月1日起實施(中華民 國106年11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60039853號函) (中 華民國106年12月6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060 0334081號公告修正發布,自107年4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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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07000 2913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70302423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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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09001 7343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至第5條條文,並自110年1月1日起實施(中華民 國109年9月3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0900646 561號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 第1090351678號函同意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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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100 2217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第7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1 1月16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1100703781號公 告修正發布)(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 10355548號函同意備查)

法規異動

修正

依據前條評等結果,經列為A級及B級之發行人除有第七條所列情事外,得
於次一季享有下列獎勵:
一、A 級發行人之發行額度,除依其風險管理評鑑等級所適用合格自有資
    本淨額百分比外,另增加其合格自有資本淨額百分之三十之額度; B
    級發行人則另增加其合格自有資本淨額百分之二十之額度。
二、A 級發行人發行以國內股票及臺灣存託憑證為標的之權證時,其標的
    發行額度除依證券交易所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十一條第三
    款或櫃檯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認購(售)權證審查準則第十一條
    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限額外,每家發行人另增加權證發行單位所表彰
    之認購(售)標的證券股數占標的證券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扣除
    該款規定股份或存託憑證已上市(櫃)單位之百分之一之額度。
三、A 級發行人除得依證券交易所及櫃檯中心每季公告之標的證券申請發
    行權證外,另得就證券交易所依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十條
    第一項規定改以上市證券市值新臺幣七十億元,及櫃檯中心依證券商
    營業處所買賣認購(售)權證審查準則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改以上櫃證
    券市值新臺幣三十億元等標準篩選後所增加之標的證券申請發行權證
    ,有關增加之標的證券以證券交易所及櫃檯中心每季公告為準。
四、A級發行人每檔權證減收五千元上市(櫃)費,B級發行人每檔權證減
    收二千元上市(櫃)費。
依據前條評等結果,經列為D級或E級之發行人,於次一季調降其合格自有
資本淨額百分之二十或百分之四十之發行額度。
〔立法理由〕
為尊重權證市場商品發展之多元性,考量發行人因差異化發行策略可能被
評等為E級而須退場,然其非無心經營權證業務或造市品質不佳,爰將E級
發行人一年內不得發行權證之處罰措施,調整為扣減其合格自有資本淨額
40%之發行額度,並修正本條規定。

證券交易所於每一季之最後營業日依第五條規定評等為A級及B級之發行人
,如該季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享有前條規定之獎勵:
一、依認購(售)權證流動量提供者報價系統異常處理要點規定,輸入發
    生報價系統異常次數累計達五點(含)以上。
二、違反證券交易所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櫃檯中心證券商營業
    處所買賣認購(售)權證審查準則、證券交易所及櫃檯中心認購(售
    )權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等規定累計達二次(含)以上。
證券交易所於每一季之最後營業日依第五條規定評等為 C級、D級或E級之
發行人,如該季有前項所列情事之一者,分別於次一季調降其合格自有資
本淨額百分之十、百分之二十或百分之三十之發行額度。
〔立法理由〕
增訂 E級發行人於發生報價系統異常次數累計達五點(含)以上,或違反
認購(售)權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等規定累計達二次(含)以上者,
於次一季調降其合格自有資本淨額30%之發行額度,爰修正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