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符合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依本作業辦法之規定編製與申報中文版
本之永續報告書,並宜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一、最近一會計年度終了,依據本公司「上市公司產業類別劃分暨調整要
點」規定屬食品工業、化學工業及金融保險業者。
二、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檢送之最近一會計年度財務報告,餐飲
收入占其全部營業收入之比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三、前二款以外之上市公司。但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之實收資本額未達新
臺幣二十億元者,得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適用。
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之公司,第一項有關最近會計年度終了
日之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二十億元之計算應以淨值新臺幣四十億元替代之。
〔立法理由〕 1.為健全及強化上市公司及其董事會重視永續報告書編製責任,永續報告
書宜經董事會決議通過,爰修正第1項本文規定。
2.為明確實收資本額認定之時點,爰修正第 1項第3款及第2項規定,明定
以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為基準。
3.配合「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行動方案(2023年)」推動實收資本額二十
億元以下之上市公司自民國(下同) 114年起編製永續報告書,爰修正
第1項第3款規定,明定全體上市公司自114年起均應編製113年度之永續
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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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應每年參考全球永續性報告協會(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
e,GRI)發布之通用準則、行業準則及重大主題準則編製前一年度之永續
報告書,揭露公司所鑑別之經濟、環境及人群(包含其人權)重大主題與
影響、揭露項目及其報導要求,並可參考永續會計準則理事會(Sustaina
bility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SASB)準則揭露行業指標資訊及S
ASB指標對應報告書內容索引。
前項所述之永續報告書內容應涵蓋相關環境、社會及公司治理之風險評估
,並訂定相關績效指標以管理所鑑別之重大主題。
上市公司應於永續報告書內揭露報告書內容對應 GRI準則之內容索引,並
於報告書內註明各揭露項目是否取得第三方確信或保證。
第一項所述之揭露項目,應採用符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之標準進行衡
量與揭露,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未發布適用之標準,則應採用實務慣用或
國際通用之衡量方法。
〔立法理由〕 因上市公司應依本作業辦法之規定編製與申報之永續報告書者,業已明訂
於第2條,且依據全球永續性報告協會(GRI)官網名稱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及參考GRI2021重大主題鑑別已修改為經濟、環境及人群(包
含其人權),並鼓勵上市公司永續報告書接軌國際 SASB準則,酌作第1項
文字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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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上市公司,應依產業別加強揭露永續指標
(附表一之一至附表一之三)。
前項之上市公司依據附表一之一至附表一之三揭露所屬產業之永續指標,
應取得會計師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準則所出具
之確信報告。
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之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之水泥工業、塑膠
工業、鋼鐵工業、油電燃氣業、半導體業、電腦及週邊設備業、光電業、
通信網路業、電子零組件業、電子通路業、其他電子業,應依產業別加強
揭露永續指標(附表一之四至附表一之十四)。
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之公司,前項有關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
之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之計算應以淨值新臺幣四十億元替代之。
〔立法理由〕 1.上市公司應依產業別加強揭露附表一之一至附表一之三等永續指標者,
為第2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列舉之產業,酌作第1項文字調整。
2.參考法規及行政規則格式撰寫原則,酌作第1項及第3項括弧調整。
3.參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確信準則3000號「非
屬歷史性財務資訊查核或核閱之確信案件」會計師出具確信報告之用語
,酌作第2項文字調整。
4.明訂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之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之水泥工業
等11種產業別上市公司,適用永續指標;另為明確實收資本額認定之時
點,以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為基準,爰修正第3項及第4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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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應以專章揭露氣候相關資訊(附表二)。
前項資訊中溫室氣體範疇一及範疇二盤查適用時程如下:
一、鋼鐵工業、水泥工業及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之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
百億元以上者,應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起揭露個體公司數據、一
百一十四年起揭露合併報表母子公司數據。
二、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之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十億元以上但未達一百
億元者,應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起揭露個體公司數據、一百一十
五年起揭露合併報表母子公司數據。
三、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之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五十億元者,應自中華
民國一百一十五年起揭露個體公司數據、一百一十六年起揭露合併報
表母子公司數據。
上市公司應依下列時程辦理溫室氣體範疇一及範疇二確信:
一、鋼鐵工業、水泥工業及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之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
百億元以上者,應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起完成個體公司確信、一
百一十六年起完成合併報表母子公司確信。
二、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之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十億元以上但未達一百
億元者,應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六年起完成個體公司確信、一百一十
七年起完成合併報表母子公司確信。
三、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之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五十億元者,應自中華
民國一百一十七年起完成個體公司確信、一百一十八年起完成合併報
表母子公司確信。
上市公司應依下列時程揭露公司(含合併財務報告子公司)之減碳目標、
策略及具體行動計畫:
一、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之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之上市公司
、鋼鐵工業及水泥工業,應自一百十四年起完成揭露。
二、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之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十億元以上且未達一百
億元之上市公司,應自一百十五年起完成揭露。
三、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之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五十億元之上市公司,
應自一百十六年起完成揭露。
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之公司,第二項及第三項有關最近會計
年度終了日之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之計算應以淨值新臺幣二百億
元替代之,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之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十億元之計算應
以淨值新臺幣一百億元替代之。
〔立法理由〕 1.配合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附表二之二之三,爰修
正附表二有關溫室氣體盤查及確信相關資訊,並參考法規及行政規則格
式撰寫原則,酌作第1項括弧調整。
2.因上市公司應依本作業辦法之規定編製與申報之永續報告書者,業已明
訂於第2條,酌作第1項及第3項文字之調整。
3.為明確實收資本額認定之時點,爰修正現行第2項至第4項規定,明定以
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為基準。
4.配合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附表二之二之三,推動
上市公司揭露減碳目標、策略及具體行動計畫,爰增訂第 4項規定,並
配合修正附表二;現行第4項移列為第5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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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第四條第二項永續指標確信之會計師及所屬事務所,及辦理第四條之
一第三項溫室氣體之確信人員及所屬機構,均應符合「上市上櫃公司永續
報告書確信機構管理要點」相關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起適用。
上市公司應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將永續報告書及該報告書檔案置於公
司網站之連結,申報至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
上市公司應建立永續報告書編製及確信之作業程序,並納入內部控制制度
。
〔立法理由〕 1.考量上市公司編製永續報告書及確信作業時程規劃之實務,爰修正第 2
項規定,明定於上市公司應於每年八月底前完成申報永續報告書。
2.因上市公司應依本作業辦法之規定編製與申報之永續報告書者,業已明
訂於第 2條,並參酌確信準則3000號「非屬歷史性財務資訊查核或核閱
之確信案件」之用語,酌修正第2項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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