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英鎊兌美元匯率期貨契約」交易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4年6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402010 88號函修正第8條、第12條條文,並自114年6月18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 年6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40139286號函辦理)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期貨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0702000 53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8條,並自107年1月22日實施(中華民國107年1月12 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60050857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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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070003 8640號函修正發布第7條條文,並自108年1月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7年11 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70339543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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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090201 6850號函修正發布第8條、第12條條文,並自109年11月23日起實施 (中華 民國109年11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 1090371281號函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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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14年6月5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4000151 8號函修正第 11條條文,並自114年6月2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5月26 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40341842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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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14年6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402010 88號函修正第8條、第12條條文,並自114年6月18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 年6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40139286號函辦理)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契約之交割月份分別為交易當月起之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中四個
接續之季月,同時掛牌交易;各交割月份契約之最後交易日為各該契約到
期月份之第三個星期三之前二個營業日,到期月份契約於最後交易日一般
交易時段收盤時停止交易,最後交易日為該到期月份契約之最後結算日。
前項最後交易日若為下列情形,其調整方式如下,但本公司得視情況調整
之:
一、遇 WMR因國際外匯市場休假,未提供台北時間下午二時英鎊兌美元即
    期匯率中價,最後交易日提前至前一同時為 WMR英鎊兌美元即期匯率
    中價預定發布日及本公司營業日之日。
二、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進行交易,或因其他因素影響本契約之交易或結
    算,最後交易日則順延至次一同時為 WMR英鎊兌美元即期匯率中價預
    定發布日及本公司營業日之日。
新交割月份契約於到期月份契約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一般交易時段起
開始交易。
前三項交割月份、交易開始日、最後交易日、最後結算日,本公司認為必
要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變更之。
〔立法理由〕
一、為符合國際交易習慣及便利交易人參考其他市場價格,使最後交易日
    (亦為最後結算日及最後結算價訂定日)與國際主要匯率期貨一致,
    爰修正本條第一項規定。
二、另就本條第二項有關最後交易日之調整情形,修訂相關文字使匯率類
    商品有一致性規範,並參採國際交易慣例,於最後交易日為相關匯市
    可預期之假日時(如國定假日),調整為其前一共同營業日;若因不
    可抗力因素(如天然災害)未能進行交易或因其他因素影響交易或結
    算時,則調整為其次一共同營業日。
三、因應路孚特「WM/Refinitiv」匯率指標更名為「WMR」,調整相關文
    字。

本契約之最後結算價,以最後交易日台北時間下午二時 WMR英鎊兌美元即
期匯率中價,並取四捨五入至小數第四位之數值訂之。
前項即期匯率中價因故未能於最後結算日本公司執行到期交割作業前產生
,或最後結算價顯不合理時,由本公司參酌主要金融資訊系統揭露之英鎊
兌美元匯率市場價格決定之。
〔立法理由〕
因應路孚特「WM/Refinitiv」匯率指標更名為「WMR」,調整相關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