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4條第3項第3款規定,核准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含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接受客戶委任辦理家族辦公室整合顧問業務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12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30367069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6點,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期貨

法規異動

訂定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