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議委員會簡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2001 278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第3條、第6條條文,自公告之日起實施(中華 民國112年7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20141064號函同意 核備)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期貨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69年1月2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第 7屆第1次常務董事 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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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78年8月3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第10屆第3次董事會通 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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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79年 8月1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第10屆第17次董事會 通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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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79年10月1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第10屆第22次董事會 通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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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80年11月2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第10屆第35次董事會 通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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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82年2月2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第11屆第9次董事會通 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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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 82年11月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第11屆第18次董事會 通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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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 83年3月2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第11屆第23次董事會 通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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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83年10月2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第11屆第33次董事會 通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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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 84年2月2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第11屆第37次董事監 察人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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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 84年3月2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第11屆第38次董事監 察人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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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85年1月2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第12屆第7次董事監察 人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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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 85年2月2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第12屆第10次董事監 察人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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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 85年3月2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第12屆第11次董事監 察人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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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88年2月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第13屆第10次董事監察 人聯席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88年1月20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 會(88)臺財證(一)字第13533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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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89年5月1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9)臺證上字第01189 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89年5月15日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9)臺財證(一)字第37460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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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華民國89年6月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9)臺證上字第014116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89年6月2日財 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9)臺財證(一)字第45262號函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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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中華民國89年12月2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89)臺證上字第0367 54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89年12月15 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9)臺財證(一)字第 97215號函准予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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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中華民國91年7月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1)臺證秘字第016030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中華民國91年7月2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 委員會臺財證三字第0910136744號函准予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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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中華民國92年5月2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2001099 8號函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並自92年9月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2年5月20 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一字第0920113616號函准予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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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中華民國94年2月2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 09400042 6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條至第3條、第5條至第7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 施(中華民國94年2月17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940 105419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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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6000416 7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960004797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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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6002978 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960055642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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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90017445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第3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9年6 月25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0990030518號函准予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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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900346 7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9年11月12 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0990060734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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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0000 782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0年3月 15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00007951號函准予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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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3000 4757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自發布日實施(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30006972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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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800 1825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80134909號函同意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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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800 2347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7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80139109號函同意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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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0000 555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00334644號函同意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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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2001 278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第3條、第6條條文,自公告之日起實施(中華 民國112年7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20141064號函同意 核備)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委員會審議事項如下:
一、公司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件。
二、公司初次申請股票上市之申復案件。
三、公司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三條之二十二或第五十三條之二十三申
    請上市之案件。
四、對申請股票上市公司之簽證會計師為一定期間內拒絕接受其所簽證之
    申請股票上市公司財務報告之處置案。
五、前款受處置會計師提出之申復案件。
六、董事會或董事長交議之證券上市相關案件。
本委員會審議之結論或意見,依規應提請董事會決議者,僅提請董事會參
酌採納。
〔立法理由〕
為保障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之公司及簽證會計師之權益,爰明訂申復制度
,增訂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並做文字修正。

本委員會之審議委員,由內部審議委員、外部審議委員及本公司董事共同
組成:
一、內部審議委員:本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上市一部、上市二部及公
    司治理部主管。但上市一部、上市二部或公司治理部主管因故未能出
    席本委員會時,得由各該部門副主管擔任審議委員。
二、外部審議委員-產業專家二人、法律及財會專家各一人。
三、本公司董事-本公司董事會推舉主管機關指派之董事二人。
第二條第一項第一、三、四及六款之審議事項,本委員會之成員由前項第
一及二款人員組成;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款之審議事項,則由前項
第一至第三款人員組成。
內部審議委員因職務調動而解任,由接任該等職務者續任。外部審議委員
屬具法律及財會專長者,於本公司受理上市申請案後,簽請總經理核定各
一位法律及財會專家聘任之;至外部審議委員屬具產業專長者,則由本公
司就申請公司所營產業有深入瞭解之專家,或就所委請之專業研究機構、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及各產業公會等單位推薦之專家
,於簽請總經理核定後聘任之。
〔立法理由〕
修正理由同前。

本委員會審議事項之表決方式如下:
一、第二條第一項第一至第三款審議事項之審議表決方式原則採記名一次
    表決,其表決結果採同意或不同意兩種,表決票數須分別達到下列各
    目票數,方為同意其上市:
    (一)無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第二十八條
          之八各款規定或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且無違
          反同準則相關規定情事,應有出席審議委員過半數以上之同意
          行之。
    (二)具有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八、九、十
          款以外各款規定情事者之一、第二十八條之八各款規定情事者
          之一或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八、九款以外各款規定情事者
          之一或違反同準則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之五、第
          二十八條之六、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以外相關規定及申復
          案件,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行之。但本審議
          會應敘明綜合考量得予同意上市之具體理由。
二、第二條第一項第四至六款審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以無記名方式過半數
    之同意行之。
前項第一款記名表決之表決票由本公司設計提供。表決時,委員應於表決
票上明確表示同意或不同意,並敘明其同意或不同意之理由,未表示同意
或不同意之空白票,視同反對票。表決票交由會議主席統計彙整,暨宣布
表決結果作成決議,並應以彌封裝入公文袋及簽章後,由本公司以密件處
理。但必要時,得由本公司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予以拆封查閱。
本委員會開會後,應由經理部門將當次會議之審議委員書面審查意見或所
詢問題、投票結果與委員名單列冊建檔,並予以公開陳列。
〔立法理由〕
修正理由同前。